鼓勵證券化 變“雙買斷”為“單買斷”
2010-01-22 04:47:33
每經實習記者 蔡穎 發自北京
日前銀監會“快刀斬亂麻”,接連出臺通知叫停銀行之間、銀行與信托之間的信貸資產轉讓。此舉一出,市場認為這將使得“失蹤”的貸款大量現形。那么,“失蹤”貸款是否真的會“重見天日”?銀監會為什么要出臺這些通知,這些貸款究竟給金融機構帶來了哪些風險?對于這些風險,應如何加強監管?中國銀行戰略發展部副總經理宗良就以上問題,接受了《每日經濟新聞》(以下簡稱NBD)記者的專訪。
NBD:銀監會《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指出,禁止銀行為規避信貸規模調控或資本充足率等監管要求,蓄意轉讓自身信貸資產。你認為貸款“失蹤”等違規現象,會對金融機構帶來哪些風險?
宗良:在中國特定的發展時期里,“雙買斷”(資產轉讓雙方采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會后協議這一形式的俗稱)現象的出現有它必然的因素:一方面,在信貸狀況較為緊張和控制信貸規模的背景下,或者說貸存比較高、資本充足率偏低的情況下,信貸產品的賣方就有一定的動力去賣;另一方面,買方的動機是未來未必能找到這么好的項目,如果資本比較寬松,貸存比各方面都比較充裕,那么買方也有動力去買。
既然是“雙買斷”,那么我認為必然會造成一個局面,就是賣方的賬目上已經沒有這筆貸款了,但買方的賬目上也還沒有記錄這筆貸款,相當于這一部分的信貸規模在兩邊的賬目上都沒有得到反映,這對于監管層而言,信貸風險無法得到準確的判斷和監控,并且整個銀行業的格局會產生不確定性。如果“失蹤”貸款的量比較小,問題還不算太大,但是如果達到了整個貸款量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說被監控的部分只占三分之二,那么這個問題就很大了。另外,從買賣雙方的角度來講,也會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因為對于賣方來講,一旦資產賣出去了,可能會在跟蹤或者監控方面就相對放松了,這么一來和買方的銜接上可能出現問題,這也會形成風險。
從客戶的角度來說,主要是增加了道德風險。比如一旦客戶知道自己的資產被轉讓,就可能會采取一些比較特殊的措施去操作這筆資產。這類似于當年剝離不良資產的情況,比如有一些不良資產處于被追繳的行列,但一旦有一天你得知你的資產已經被剝離了,那么很可能會增加不還款的動因。
總的來說,監管層監管不著、買賣雙方監控不到位、客戶道德風險問題,再加上還貸預期和比率的變化,這都是風險存在的因素。
NBD:此次銀監會叫停“雙買斷”后,中信證券的報告稱會有1.6萬億貸款現形。你認為對監管部門來說,還需要采取哪些措施進一步管理信貸轉讓市場?
宗良:我個人感覺,“失蹤”貸款總量應該不會有想像的那么大,比如1.6萬億。根據去年上半年早期貸款標準而言,其實是比較寬松的,而這種問題貸款發生往往是在信貸比較緊張的情況下,要有適合它成形的土壤。上半年各金融機構都顧自身發展,用不著轉讓出去,但第四季度可能會有部分貸款轉讓,因為監管部門壓得比較緊,要控制信貸規模了,而恰好今年的規模已經用完。比如去年年底各總行會對分行的資金計劃有一個大體的約束,但現在的貸款量已經超過了計劃,那么這些分行可能會找一些寬松的銀行,與它們簽一個協議,通過一定措施轉讓這筆多余資產。比如去年沒用完的資金挪到新一年中再用,變成新增量,這就可能促成年初的時候信貸快速增長。
那么,怎么管理這種狀況呢?第一,需要加強監管,同時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完全按照正常程序操作。一旦出臺規定,我想,金融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會執行,不操作的情況很少,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況。以前為什么會有“無法解釋“的貸款呢?就是因為監管沒明確提出規定,使得有些金融機構出現“打擦邊球”的現象,事實上如果嚴格監管,各銀行一般不會主動違規。
第二,我建議疏通正常的轉讓渠道,給大家創造一些條件,鼓勵資產證券化。這樣就不是“雙買斷”,而是轉讓了,即可以“單買斷”。并且規定買賣雙方賬目清晰,合乎一個市場國際發展的趨勢。
在國外,信貸資產單轉讓是一種正常行為,而我們國家多半都是“假轉讓”,這個市場很不成熟。在我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展的過程中,有的資產可能在運作中不符合自身發展了,所以打個包要賣給其他金融機構,或許這筆資產對于其他機構來說是很有用的,那么就可以轉讓給需要的一方。過去有些銀行也遇到過這種情況,如果某銀行資產結構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就把資產包進行合理買賣。這種正常的轉讓應該得到鼓勵,因為增加正常的資產流動性,有利于優化資金結構。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銀行不需要一筆資產并不代表它不好,而是它不符合自身的發展了。花旗銀行就是每年在調整,根據戰略需要隨時買進賣出,調整到資產配置最符合自身需要。
NBD:你認為如何通過自律的手段規范各金融機構在信貸資產轉讓方面的行為?
宗良:銀監會叫停“雙買斷”相關通知中的標準和要求,總體來看對銀行長久發展是有利的,它能讓銀行不是采取規避的態度解決問題,而是實實在在把有關于資金方面的事情做好。
談到金融機構自律,我認為首先就需要執行相關規定。可能信托、理財產品方面會有一些變化,那么在做這些業務時就需要符合有關規定去做。同時金融機構可以呼吁監管部門保持對正常業務調整的支持力度。
應該說金融機構在執行規定方面的難度不是太大。去年信貸走得太快,今年信貸面臨壓力過大,無論大、小銀行,都會面臨資本充足率下降和貸存比提高的問題,這時在監管上一方面要加強管理,另一方面可以適度地給予一點靈活性。因為貸款投放不會是那么容易控制的,它不像跑步,說快就快,說慢就慢,有很多客戶都存在一些不太好控制的因素,所以可能在執行中有一定障礙。監管部門可以靈活調整或者限定控制信貸資產的具體時間,把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聯系。未經《每日經濟新聞》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每經訂報電話
北京:010-58528501 上海:021-61283003 深圳:0755-33203568 成都:028-86516389 028-86740011 無錫:1515224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