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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責令造假上市公司直接退市

          2013-03-18 01:11:43

          筆者建議,A股市場大可學習香港地區股市的做法,一旦發現涉嫌造假上市行為,除了責令直接終止上市,還要在第一時間凍結責任主體資產。

          ◎熊錦秋

          前一段中小板綠大地造假上市案剛宣判,最近創業板又冒出萬福生科造假上市案,造假數額甚至可能超過了綠大地;證監會投保局有關負責人稱,要讓欺詐上市者直接退市、賠償投資者損失,追究有關責任人經濟責任與刑事責任。筆者對此無比贊同,要從源頭上根除造假上市,就必須讓造假上市公司直接退市。

          創業板退市制度不同于主板,創業板沒有“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環節,只有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環節。另外,有些情形下,創業板上市公司可以不經過暫停上市環節,直接終止上市。一般來說,創業板上市公司要觸及直接終止上市條款,概率相當小,由此有人戲稱公司退市比上市還難。

          發行人通過造假向外發行部分股票,部分投資者被挾持、成為阻礙公司退市的人肉盾牌,如果怕影響這部分股民利益、不盡快建立造假公司直接退市制度,那么造假上市就有利可圖。綠大地董事長盡管被判刑,但她可以將股票轉讓給其他股東,由此獲取大量的上市殼收益,即使她向公募投資者作出民事賠償,賣殼錢也綽綽有余。事實上,一般上市公司向外發行比例只有25%,大部分股票由發起人持有,發起人持股只要減持一小部分,就可以承擔所有賠償,所有損失等于變相轉移到其他更多的投資者身上,而發起人則可從股市大舉套利。

          就算對造假上市民事責任追究制度再完善,社會公眾股股東可以從公司實際控制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會計師事務所等責任主體那里獲得賠償,這對其他投資者和整個市場卻是極其不公平的,也留下巨大隱患。

          東京證交所規定,上市公司有“虛偽記載”且影響很大,即被終止上市;而在中國香港,最近港交所上市(復核)委員會已決定維持取消洪良國際上市地位的裁決。筆者建議,A股市場也應狠下猛藥,建立責令造假上市公司直接終止上市制度,只要公司招股說明書等申請上市材料中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中30%以上比例虛增造假行為,無需經過風險警示、暫停上市等繁瑣環節,直接終止其上市地位。

          終止上市并不代表發行人等責任主體就可免于承擔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等責任。比如針對洪良國際造假上市,2010年中國香港證監會以《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強制令為法律依據,成功申請凍結洪良國際新股上市獲得的凈額資金約10億港元,并要求公司將該筆資金返還給投資者。2012年6月20日,洪良國際終于和中國香港證監會達成協議,同意以停牌前收市價每股2.06港元回購股份。筆者建議,A股市場大可學習香港地區股市的做法,一旦發現涉嫌造假上市行為,除了責令直接終止上市,還要在第一時間凍結責任主體資產,作為其可能受到的行政處罰以及對投資者民事賠償的擔保;要防止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轉移資產,逃避其應負的法律責任。

          同樣,責令造假上市公司終止上市時,如果造假責任主體觸犯刑法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筆者為此建議,參照一些成熟市場規定,將《刑法》中的“欺詐發行股票罪”刑期修改延長到最長可達20年;另外,在《刑法》中要明確規定保薦人造假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填補制度空白。

          總之,只有讓造假上市者傾家蕩產,才會打消一些市場主體造假上市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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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錦秋 前一段中小板綠大地造假上市案剛宣判,最近創業板又冒出萬福生科造假上市案,造假數額甚至可能超過了綠大地;證監會投保局有關負責人稱,要讓欺詐上市者直接退市、賠償投資者損失,追究有關責任人經濟責任與刑事責任。筆者對此無比贊同,要從源頭上根除造假上市,就必須讓造假上市公司直接退市。 創業板退市制度不同于主板,創業板沒有“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環節,只有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環節。另外,有些情形下,創業板上市公司可以不經過暫停上市環節,直接終止上市。一般來說,創業板上市公司要觸及直接終止上市條款,概率相當小,由此有人戲稱公司退市比上市還難。 發行人通過造假向外發行部分股票,部分投資者被挾持、成為阻礙公司退市的人肉盾牌,如果怕影響這部分股民利益、不盡快建立造假公司直接退市制度,那么造假上市就有利可圖。綠大地董事長盡管被判刑,但她可以將股票轉讓給其他股東,由此獲取大量的上市殼收益,即使她向公募投資者作出民事賠償,賣殼錢也綽綽有余。事實上,一般上市公司向外發行比例只有25%,大部分股票由發起人持有,發起人持股只要減持一小部分,就可以承擔所有賠償,所有損失等于變相轉移到其他更多的投資者身上,而發起人則可從股市大舉套利。 就算對造假上市民事責任追究制度再完善,社會公眾股股東可以從公司實際控制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會計師事務所等責任主體那里獲得賠償,這對其他投資者和整個市場卻是極其不公平的,也留下巨大隱患。 東京證交所規定,上市公司有“虛偽記載”且影響很大,即被終止上市;而在中國香港,最近港交所上市(復核)委員會已決定維持取消洪良國際上市地位的裁決。筆者建議,A股市場也應狠下猛藥,建立責令造假上市公司直接終止上市制度,只要公司招股說明書等申請上市材料中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中30%以上比例虛增造假行為,無需經過風險警示、暫停上市等繁瑣環節,直接終止其上市地位。 終止上市并不代表發行人等責任主體就可免于承擔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等責任。比如針對洪良國際造假上市,2010年中國香港證監會以《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強制令為法律依據,成功申請凍結洪良國際新股上市獲得的凈額資金約10億港元,并要求公司將該筆資金返還給投資者。2012年6月20日,洪良國際終于和中國香港證監會達成協議,同意以停牌前收市價每股2.06港元回購股份。筆者建議,A股市場大可學習香港地區股市的做法,一旦發現涉嫌造假上市行為,除了責令直接終止上市,還要在第一時間凍結責任主體資產,作為其可能受到的行政處罰以及對投資者民事賠償的擔保;要防止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轉移資產,逃避其應負的法律責任。 同樣,責令造假上市公司終止上市時,如果造假責任主體觸犯刑法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筆者為此建議,參照一些成熟市場規定,將《刑法》中的“欺詐發行股票罪”刑期修改延長到最長可達20年;另外,在《刑法》中要明確規定保薦人造假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填補制度空白。 總之,只有讓造假上市者傾家蕩產,才會打消一些市場主體造假上市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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