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3-11-22 13:12:18
增加主要出資人類型、放開營業地域限制。
每經記者 朱丹丹 發自北京
11月22日,銀監會發布修訂完善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監會方面表示,此舉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關于“擴大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城市范圍”、“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消費金融公司”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深化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工作,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與2009年版《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對比發現,新版《辦法》主要增加主要出資人類型、放開營業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東存款業務等幾個方面。
增加出資人類型
早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提出“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消費金融公司”等有關要求,銀監會在修訂《辦法》時,對出資人條件等作出相應修改,以鼓勵更多具有消費金融優勢資源和分銷渠道的民間資本進入消費金融領域。
新版《辦法》增加了出資人類型,第七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并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并且出資額不低于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前款所稱主要出資人須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或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這是2009年版《辦法》未提到的。
值得注意的是,還新增了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包括(一)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并會計報表口徑);(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于資產總額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并會計報表口徑);(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放開營業地域限制
新《辦法》允許消費金融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逐步開展異地業務,放開了營業地域的限制。去掉了舊《辦法》中“未經銀監會批準,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冊地所在行政區域之外開展業務”的規定。銀監會方面表示,這有利于試點公司盡早實現規模效應,增強行業整體實力。
此前,經國務院同意,新增沈陽、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漢、廣州、重慶、西安、青島等10個城市參與消費金融公司試點。此外,銀監會下一步還打算根據CEPA相關安排,允許合格的香港和澳門金融機構可在廣東(含深圳)試點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擴大試點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則,將可新增12家試點機構。
此外,為了滿足試點公司深化發展的實際需要,新《辦法》還將消費金融公司發放消費貸款的額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為“20萬元人民幣”,以充分體現其功能定位,增強業務可操作性;增加公司風險管理的自主權,刪除“消費金融公司須向曾從本公司申請過耐用消費品貸款且還款記錄良好的借款人發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等限制性要求;增加消費者保護條款,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在業務辦理中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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