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6-04-19 22:41:45
針對深圳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何續期的問題,19日晚間,深圳市規土委發布《說明》予以解讀:1995年9月18日前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期可免費順延至國家法定最高年期,不須另簽合同或換發《房地產證》;特定歷史階段形成的、特殊的行政劃撥土地,到期后補繳地價辦理續期。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柴剛
每經記者 柴剛
近日,有關溫州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要交30%房價的錢來續期的新聞引起廣泛關注。針對深圳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何續期的問題,19日晚間,深圳市規土委發布《關于我市土地使用權續期有關規定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予以解讀。概括起來就是:1995年9月18日前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期可免費順延至國家法定最高年期,不須另簽合同或換發《房地產證》;特定歷史階段形成的、特殊的行政劃撥土地,到期后補繳地價辦理續期。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的先試先行者,深圳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歷經數次調整。
1982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工業用地30年,商業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
1988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采取協議、招標和公開拍賣三種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不得超過50年。
1994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土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為50年。
1995年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為70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
國家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正是由于上述歷史沿革問題,深圳市在不同時期出讓或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有所不同,因此該市的土地使用權續期問題較為復雜,要分兩個時間段、三種情況分別來看。
具體來看,1995年9月18日前與深圳市規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其土地使用年期自出讓合同規定的起始日期推算,自動順延至國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補交地價,不須另簽合同或換發《房地產證》,其中需變更產權的,在辦理變更產權手續時確認、順延。
對于1995年9月18日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何續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款等問題,該市正在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干規定》(深府【2004】73號)發布施行。該文件解決的對象特指在特定歷史階段形成的、特殊的行政劃撥用地問題,具體包括:在深圳市房地產權利證書登記的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行政劃撥性質房地產,及原行政劃撥用地補交地價后轉為出讓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調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屆滿的房地產。
《若干規定》明確,上述用地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種延長方式是補交地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在國家規定的最長土地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圍內約定年期,補交地價數額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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