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09-12 09:09:52
9月10日,顧地科技公告稱,公司在9月9日收到了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顧地科技關于信息披露違法事項已調查、審理并終結,并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進行了處罰。
每經編輯|邱德坤
每經實習記者 邱德坤
自去年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調查通知書》以來,顧地科技(002694,SZ)的信息披露是否違法,終于“靴子落地”。
9月10日,顧地科技公告稱,公司在9月9日收到了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下稱湖北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顧地科技關于信息披露違法事項已調查、審理并終結,并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進行了處罰。
公告稱,公司及原控股股東廣東顧地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顧地)的違法事項主要包括:一、未披露《補充協議》事項,二、股份質押未及時披露。
信披存重大遺漏
據湖北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廣東顧地及顧地科技在本次信息披露的違法事項具體分別為:一、2015年3月13日,廣東顧地同重慶涌瑞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邢某亞等三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和《股份轉讓補充協議》,但是在之后披露的簡式權益報告書中,廣東顧地并未將《股份轉讓補充協議》列入備查文件。
二、2015年6月16日,廣東顧地將其持有的5.25%顧地科技股份在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了續質押手續;2015年6月18日,又在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6.9%顧地科技股份分兩次辦理了續質押手續。
同時,在2015年6月25日,廣東顧地將其質押給長沙銀行廣州分行的1824萬股股票(質押期間顧地科技實施每10股轉增10股權益分派方案后為3648萬股)解除質押后,重新分拆成四筆,1216萬股、608萬股、1216萬股、608萬股,又辦理了質押手續。
然而,上述質押情況,廣東顧地并未及時告知顧地科技。廣東顧地和邱麗娟等相關當事人在申辯材料中提出,《股份轉讓補充協議》不屬于必須披露的重大事項。而股份質押系持續融資需要,并非司法查封等突發事件,不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且申辯人無規避披露義務的主觀意圖。
湖北證監局認為,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不成立,依據相關規定,《股份轉讓補充協議》屬于應當披露事項,而廣東顧地在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的股份續質押、質押期限、融資金額等質押合同的內容均發生了變化,構成新的質押。而且,廣東顧地存在上述多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應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此事多次致電顧地科技董秘辦,但一直未能取得聯系。
多人受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廣東顧地給予警告,處以60萬元罰款;對顧地科技給予警告,處以30萬元罰款;對邱麗娟給予警告,處以35萬元罰款;對林超群給予警告,處以30萬元罰款;對林昌華給予警告,處于10萬元罰款;對林昌盛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罰款;對麥浩文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罰款。
一位業內人士分析,上市公司受到處罰,可能會影響之后的再融資。
據顧地科技發布的2015年年報和2016年半年報顯示,在2016年2月,廣東顧地與山西盛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盛農)完成股份轉讓,目前山西盛農為控股股東,持有顧地科技股份27.78%,而廣東顧地目前持股13.36%。并且顧地科技的實際控制人由原來的邱麗娟變更為任永青,通過2016年第一次股東大會,補選了其他董事。
同時,《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查詢深交所的網站發現,顧地科技此前已經累計收到深交所出具的三份監管函,分別是關于控股股東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2014年業績快報修正不及時、高級管理人員窗口期違規交易股票。
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2013年修訂)》,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從高到低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而據深交所網站顯示,顧地科技在2015年被評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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