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1-09 22:09:30
2017年1月1日起,香港開始正式實施CRS,即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實施CRS的國家和地區將能夠對在其境內設立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進行互換。受此影響,香港保險公司也開始要求內地赴港投保居民填報納稅信息。對此,多位香港保險代理人向記者表示,目前在香港投保需要提供稅號,否則無法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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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肖樂 每經實習編輯 李晃
2017年伊始,國家外管局發布要求,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對個人購匯用途的監管開始加強。
同時,自2017年1月1日起,香港開始正式實施CRS,即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實施CRS的國家和地區將能夠對在其境內設立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進行互換。
受此影響,香港保險公司也開始要求內地赴港投保居民填報納稅信息。對此,多位香港保險代理人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目前在香港投保需要提供稅號,否則無法投保。
CRS對海外移民影響較大
2016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就《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在2014年9月承諾將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之后,我國將正式推進這一標準的落地。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也就是當前被廣泛關注的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2014年制定。據了解,在CRS框架下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上述賬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余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實現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
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2017年1月1日開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需要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北京中稅仁稅務師事務所主任丁會仁博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盡職調查的啟動對于常居內地的居民個人來講影響不大,但是對于海外移民,海外投資,在海外注冊避稅地公司的賬戶影響深遠,從原先的不監管到現在的大數據監管,使得海外開立新賬戶憂慮重重。
赴港買保險將更嚴格
香港在2014年9月表示,在香港可于2017年或之前通過所需的本地法例的大前提下實施CRS,在2018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據了解,相關法律框架已經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
香港稅務局關于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規定顯示,根據相關盡職審查程序,所有2017年1月1日之后開立的賬戶,其持有人均需提供自我證明。對于在此之前的賬戶,如果申報財務機構對于賬戶持有人的身份存疑,可以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自我證明。
多位香港保險代理人向記者表示,目前在香港投保需要提供稅號,否則無法投保。一位香港友邦保險代理人告訴記者,現在在香港買保險,無論金額大小,都比以往更加嚴格,無論是投保流程還是資金來源審核,“凡是在香港投保都需要填寫稅號,如果年交保費在30萬美元以上,需要額外提供資產證明。”
不過,上述友邦代理人表示,除了多填一個稅號,在香港投保的客戶所受影響不大。
內地一位保險行業人士對記者表示,CRS的實施對于香港理財投資類保險影響較大,對于小額健康險的影響不大。
公開資料顯示,雖然海外保險在CRS的信息交換范圍之內,但是重疾險和定期壽險不在申報范圍,終身壽險在申報范圍內。
上述保險行業人士表示,CRS的實施還是會對內地居民赴港買保險產生一定的影響,“一些真正有錢的人還是不希望自己的個人資產信息被完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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