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報 2018-04-16 08:32:08
張某剛買三個月的車輛停放中起火,因認為是汽車產品質量在保質期內出現問題,他將長安福特公司、百旺長福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4萬余元。一審法院判決兩公司賠償張某車輛損失21萬余元。長安福特公司不服上訴。記者近日獲悉,北京一中院判決維持原判。
2015年2月,張某在百旺長福公司購買長安福特公司生產的福特翼虎牌汽車一輛。5月14日晚,張某將該車輛停放至河北燕郊某小區外的停車位,并用車衣覆蓋車輛。5月16日凌晨,該車輛起火并導致臨近其他車輛受損。長安福特公司出具調查結果,認為本次事故與產品質量無關。三河市公安局委托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鑒定結果為:“起火部位地面殘留物”檢材未檢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釋劑成分。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兩被告連帶賠償張某車輛損失21萬余元。長安福特公司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對汽車產品的構成、性狀、功能和技術特點等大量復雜信息的掌握,一般消費者和汽車生產者是完全不對等的。因此,張某只要能證明涉案車輛不是因為外來原因而發生的燃燒,也不是因為自己的不當改裝、不當操作、不當停放導致的燃燒,就可認定車輛自身存在缺陷具有高度可能。本案根據張某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涉案車輛高度可能是因車輛自身原因而發生燃燒。
據此,北京一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長安福特公司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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