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8-31 16:04:21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表示,民法總則第五章列舉的民事權利在分編中都有專編和專章規定,知識產權作為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在分編中的缺失確實是一個遺憾。在民法典中對知識產權單獨成編,并作出系統規定,既有利于提升民法典自身體系的完整性和科學性,也有利于其他各編相關制度的協調完善。
每經記者|李可愚 每經編輯|陳星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日前,《民法典分編(草案)》提請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8月30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分組審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現場了解到,此次提請審議的民法典分編草案由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構成,共1034條。以上六部分是否可以滿足目前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對此,在分組審議過程中,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這樣的安排還有一定的缺憾,他們建議,應將知識產權的內容與物權、合同、人格權等內容一道,納入民法典的體系之中。
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就表示,從中國國情和國際經驗出發,將知識產權內容納入民法典有一定必要。她強調,知識產權是重要的民事權利,除少數國家以外,大部分國家都將知識產權法律納入民法典。我國1986年的民法通則就將知識產權與物權、債權等并列規定為基本財產權,具有先行與示范效應。經過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30年知識產權立法的豐富實踐,我國逐步構成了具有中國特色較為齊全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2017年,民法總則第123條又將知識產權列為民事財產權,明確了知識產權在我國財產制度體系中的基本財產權地位。這些都為將知識產權單獨成篇列入民法典奠定了較為堅實的立法基礎。因此建議民法典順應趨勢,設立知識產權編。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則在發言中指出,知識產權在權利屬性上屬于私權,是現代社會民事主體最重要的權利之一。此外,民法典各分編的相關制度也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如物權編擔保物權制度將知識產權列為權利質權的客體,合同編中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涉及知識產權,現行繼承制度將知識產權納入遺產范圍等。
他強調,民法典是規定民事權利的專門性法典,在我國知識產權的立法已經比較完善的今天,應當也完全可以在民法典各分編中對知識產權保護作出規定。特別是民法總則第五章列舉的民事權利在分編中都有專編和專章規定時,知識產權作為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在分編中的缺失確實是一個遺憾。在民法典中對知識產權單獨成編,并作出系統規定,既有利于提升民法典自身體系的完整性和科學性,也有利于其他各編相關制度的協調完善。
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鮮鐵可則認為,將知識產權內容納入民法典可以降低經濟活動的成本。“我認為知識產權編還是應該納入民法典單獨成一編。放在統一的民法體系下調整知識產權中的民事關系,好處是可以讓大家學習一本法典,一次性獲取相關規則,生活的成本、生產的成本、貿易的成本都會大大降低。”他在發言中強調,經濟活動最高準則就是高效益、低成本。基于體系的原因,我們不應該把一個合乎民事規則,合乎財產法本質的內容,知識產權的民事規則排除在民法典之外。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