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8-22 13:13:20
每經記者|周程程 每經編輯|陳星
8月22日,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三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介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現行法律對假藥劣藥范圍的界定比較寬泛,既有根據藥品質量界定的假藥劣藥,又有未經審批生產的藥品等按假藥劣藥論處的情形,不便于精準懲治,建議主要按照藥品功效重新界定假藥劣藥范圍。
圖片來源:攝圖網
對此,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假藥”“劣藥”和“按假藥論處”“按劣藥論處”兩類四種違法行為所列情形綜合考慮,明確假藥包括: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藥品,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變質的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過規定范圍的藥品。
劣藥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被污染的藥品,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過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藥品,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值得注意的是,同時對原“按假藥論處”“按劣藥論處”情形中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的藥品,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使用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的原料藥生產的藥品,使用未經批準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的藥品,單獨作出規定,明確禁止生產、進口、銷售這些藥品并從嚴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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