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7-17 17:59:33
每經記者|袁園 每經編輯|張海妮
7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公告稱,鑒于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接管條件,新時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接管條件,為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銀保監會決定對上述六家機構實施接管。
從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相關職能全部由接管組承擔。接管組行使被接管機構經營管理權,接管組組長行使被接管機構法定代表人職責。
據悉,接管組依據相關法律委托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健康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交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組建六個托管組,按照托管協議分別托管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時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銀保監會表示,天安財險等六家機構被接管后的工作原則將堅持五大方面:一是堅持依法合規,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接托管工作。二是堅持維護穩定,保持公司正常運行,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堅持分類施策,根據每家公司的不同風險,采取不同的化解方式。四是堅持市場化,發揮專業中介機構作用,努力推動被接管機構市場化重組。五是堅持守住底線,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
銀保監會表示,接管期限暫定一年。接管期滿,被接管機構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接管組向銀保監會報送評估報告,經批準后可以結束接管。如接管工作未達預期效果,報銀保監會批準后,可依法延長接管期限。
延長期滿后如仍未恢復正常經營能力,或者有事實可以認定無法達成接管目的,經接管組評估并提交報告,報銀保監會批準后可結束接管,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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