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10-28 13:26:17
每經編輯|程鵬
轟動一時的江歌案已經過去四年,但相關的名譽權等案件卻仍在發酵。其中,網民譚斌因在微博發布與江歌案有關的文章及漫畫,被江秋蓮以侮辱罪、誹謗罪訴至法院。
10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對該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維持上海市普陀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譚斌以侮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誹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發網文、漫畫侮辱誹謗江歌及其母親
一審判決后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學期間遭其室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2017年12月20日,陳世峰被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判處有期徒刑20年。該案引起了網民的廣泛關注和評論。網民譚斌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Posh-Bin”,發布系列與江歌案有關的文章及漫畫。江秋蓮認為上述漫畫和文章對江歌及其本人構成侮辱、誹謗,遂以譚斌犯侮辱罪、誹謗罪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控訴。
上海普陀法院對譚斌以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后,自訴人江秋蓮、被告人譚斌雙雙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訴。
江秋蓮上訴認為,譚斌捏造了其借女兒之死斂財、騙取捐款的事實,對其進行誹謗,一審法院未予認定,應予改判。
譚斌上訴認為,其2018年通過微博了解江歌案,后受輿論影響對江秋蓮產生偏見,跟風參與了網絡罵戰。其發布的漫畫系列及帶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閱覽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并非原創;誹謗江歌“情殺”系其在看了網絡言論分析后跟風參與發表了看法。其現在認罪悔罪,對江秋蓮表示歉意,希望對江秋蓮進行經濟賠償,與江秋蓮進行和解、調解,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25日,譚斌通過新浪微博賬號“Posh-Bin”發布他人創作的標題為《甜心寶貝miss獎@b!tch》的系列漫畫,公然丑化江秋蓮形象,侮辱江秋蓮人格。經公證,該系列漫畫瀏覽數為24600余次。
2018年9月25日和2018年10月18日,譚斌通過新浪微博賬號“Posh-Bin”,先后發布標題為《江秋蓮自己克死女兒江歌,不能怨任何人》(截至2019年7月10日瀏覽數為8000余次)和標題為《江秋蓮七百多天了還不安生,你想念你家鴿子就去買瓶敵敵畏就ok啦》(截至2019年7月10日瀏覽數為4000余次)的博文,在該兩篇文章的首部附上江歌遺照,在該遺照上添加文字“婊子、臭貨”“活該死你,江秋蓮作惡克死你”,并在文中以“賤婦”“可憐人有可恨處”等語言對江秋蓮侮辱、謾罵。
2018年9月24日至10月30日以及2019年3月12日至3月15日,譚斌通過微博賬號“Posh-Bin”,先后發布17篇微博短文(瀏覽數為43700余次),連續辱罵江秋蓮,稱江秋蓮為社會毒瘤、人渣等。
陳世峰殺害江歌案,經中國駐日本大使館領事部認證的該案裁判文書認定,陳世峰的殺人目標是劉鑫而非江歌,江歌系在現場無辜被殺。2018年2月12日和2019年3月15日,譚斌通過新浪微博賬號“Posh-Bin”,發布標題為《深度解析江秋蓮的謊言與詭計!正義必然不屬于你》的博文,捏造江歌是陳世峰情敵而遭陳殺害的事實。經統計,閱讀該文微博用戶總數為26931人。經公證,該文瀏覽數達34萬余次。
上海二中院認為,譚斌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殺事件后,非但不表同情,而是從2018年起通過網絡對原本素不相識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蓮進行侮辱、誹謗,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
關于江秋蓮認為譚斌誹謗其借女兒之死斂財、騙取捐款一節,經查,江秋蓮在江歌被害后通過網絡輕松籌平臺發起籌款,去掉手續費,籌得錢款29萬余元。江秋蓮在日維權支出律師費、認證費、翻譯費、機票等費用共計30余萬元。同時,江秋蓮又通過自己的微博公布支付寶、微信帳號以及工商銀行賬號,接受社會捐贈,但是未提供該部分其接受社會捐款的具體金額及支出情況的證據。因此,江秋蓮指控譚斌捏造其借女兒之死斂財、騙取捐款對其進行誹謗的事實,證據不足,不予認定。但譚斌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不應在網絡上隨意發表言論揣測、指責他人。
綜上,上海二中院裁定駁回江秋蓮、譚斌的上訴,維持原判。
點擊量或被轉發次數
系網絡犯罪情節判斷重要依據
央視熱評認為,面對這樣一起巨大悲劇,譚斌非但沒有絲毫同情,反而通過網絡對江歌和江秋蓮進行侮辱、誹謗。在譚斌發布的文章中,每一個侮辱、謾罵性詞句,都是灑在江秋蓮心靈傷口上的一把鹽。人格尊嚴被無情踐踏,這是她不該承受的。
人格尊嚴是一個人所應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基本尊重,人格尊嚴權是公民基本權利。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侮辱、誹謗行為都侵害公民人格尊嚴,二者行為方式是不一樣的:侮辱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而誹謗則表現為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本案中,被告人在網上對江秋蓮公然謾罵、惡毒攻擊,屬于侮辱;編造無中生有的情節散布,屬于誹謗。法院對其以侮辱罪和誹謗罪數罪并罰,是準確的。
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運用不同手段對侵害公民人格尊嚴行為進行規制,其中刑事手段最為嚴厲,是針對情節嚴重的侮辱、誹謗行為。在通過網絡實施的犯罪中,被告人所傳播信息點擊量或被轉發次數,是判斷情節是否嚴重的重要依據。本案中,被告人在網上發表多篇文章,點擊量少則數千,多則數萬,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非原創”“跟風”不是脫罪理由
上海二中院認為,隨著自媒體的普及,每個人都可以擁有自己發聲的渠道,信息發布門檻大幅度降低。但是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每位網民應當尊重權利應有的法律界限,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如其言行不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央視熱評認為,一些人錯誤地認為,網上發言是“自由的”,在現實生活中不能說、不便說、不敢說的話,可以到網上說。本案被告人與江歌母女素不相識,卻根據自己的認知、好惡對母女肆無忌憚地侮辱、誹謗,因此獲刑乃咎由自取。
被告人在上訴狀中提出辯解:自己發布的漫畫系列及帶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閱覽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并非原創;誹謗江歌“情殺”系其在看了網絡言論分析后跟風參與發表了看法。但刑法評判的是其行為及后果,至于“非原創”“跟風”并不關鍵,更不是脫罪的理由。
從上訴狀內容看,一審獲刑后,被告人已有悔意,對江秋蓮表示歉意,希望通過經濟賠償與江秋蓮和解。但那些侮辱人格的污言穢語,那些無中生有的謠言,就像潑出去的水,已經潑在受害人身上,無法收回,除非被傷害的江秋蓮選擇原諒撤回自訴。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發言和現實中說話一樣,也要遵守法律邊界,避免步本案被告人的后塵。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央視新聞、@上海二中院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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