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10-18 21:02:31
◎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未對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員的準入要求作出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地方或者行業可以結合實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對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員的管理規范或者要求。
◎即將提請審議的期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將法的名稱修改為“期貨和衍生品法”,同時在修改過程中將進一步完善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
每經記者 李彪 北京攝影報道 每經編輯 陳旭
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將迎來三審,草案三次審議稿中多處做出調整。
10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臧鐵偉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臧鐵偉介紹,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在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133人提出的265條意見,另收到群眾來信3封。
針對當前非營利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良莠不齊等問題,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是否會設立準入要求?對此臧鐵偉回應表示,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未對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員的準入要求作出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地方或者行業可以結合實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對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員的管理規范或者要求。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百零二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10月19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
委員長會議建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陸地國界法草案、審計法修正草案、濕地保護法草案、期貨法草案等。
臧鐵偉介紹,今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
完善有關家庭教育概念和家庭教育內容的規定,進一步厘清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界限,更加充分地體現家庭教育的特點;
針對有的家長對未成年子女施加過重的學習負擔,有的家長對未成年子女沉迷網絡等行為疏于管教的突出問題,增加有關規定,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相關職責;
落實中央有關文件對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明確要求,補充完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相協同等內容。
考慮到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家庭教育面臨較多困難,增加相關規定,對這些未成年人的家庭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更多幫助;
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明確婦聯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進一步明確委托照護情形下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法律責任;
進一步做好與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銜接,防止不采用正確的家庭教育方法,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問題。
針對當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良莠不齊的現象,臧鐵偉指出,家庭教育促進法有針對性作出一些規定:
一是,明確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條件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范和評估規范。
二是,明確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是,明確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務規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未對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員的準入要求作出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地方或者行業可以結合實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對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員的管理規范或者要求。
有觀點認為,青少年的不良行為與家庭教育有密切關系。進一步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關家庭教育職責,也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對此臧鐵偉表示,青少年出現不良行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家庭教育缺失或者不當是重要原因。為此,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并進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內容、家庭教育方式方法有關規定,細化監護人相關職責。
在家庭教育內容上,強調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遵紀守法,培養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在家庭教育實施上,要求關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各種方式方法。
在具體職責上,要求監護人樹立正確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學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在父母分居或者離異、委托照護等情形下,依法履行好家庭教育職責。
同時,在法律責任中,除了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法律后果外,還規定公檢法機關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要根據情況對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針對不少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焦慮情緒等問題,臧鐵偉強調,當前一些家長在家庭教育中存在一定焦慮情緒,有的是對未成年子女施加過重的學習負擔,有的是對未成年子女沉迷網絡等行為疏于管教或者不知如何管教等。對于這些問題,需要從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等多方面綜合施策,共同推動解決。
臧鐵偉還介紹,今年4月,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期貨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將法的名稱修改為“期貨和衍生品法”。
二是,進一步完善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
三是,進一步完善關于期貨市場監管體制和衍生品市場監管體制的相關規定。
四是,根據“放管服”改革精神,除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外,取消對其他期貨服務機構的備案管理要求。
五是,為進一步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期貨市場監測監控制度,加強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
封面圖片來源:新華社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