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6-21 22:37:51
每經評論員 張壽林
近段時間,幾家村鎮銀行發生“取款難”問題,引發各界關注。在公眾關注下,背后神秘人物呂某漸漸浮出水面,繼而深挖出河南新財富集團。
對于銀行股東治理,近年來制度體系日趨完善。2018年,銀監會(銀保監會前身)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隨后又發布《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和《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兩個配套文件,明確提出,重點關注股東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商業銀行、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供文件材料,以及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的數量是否符合規定等。
2022年,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提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計季度全部關聯交易金額及比例,并于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通過關聯交易監管相關信息系統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關聯交易有關情況。
上述文件從思路設計到落地都有明確規定,應說這方面的制度體系已趨于成熟,但仍然發生了前述村鎮銀行“取款難”的問題。
對于銀行而言,信心比黃金更寶貴。成熟的證券交易市場能夠受到投資者信賴,關鍵在于信披體系成熟,以至于公司難以隱蔽造假。銀行機構本身對應數以萬計甚至數以億計的儲戶,從信息對稱角度,對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村鎮銀行的信披要求應比照公眾公司,其理應受到公眾監督而不僅僅受監管機構監督。
基于以上思路,筆者建議,中小銀行(包括村鎮銀行)應及時、詳盡公開披露經營相關信息。例如,強制公開披露完整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強制公開披露股權變化、關聯交易、詳盡的貸款發放及回收情況、面臨的風險條件,并動態披露各類臨時事件。特別是,若存在股權變更、重大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隱性股東等情形,不僅應及時、詳盡披露信息,還應制度化地開展第三方機構現場審計。當然,也應考慮規定監管機構、銀行機構向第三方機構開放相應統計信息及記錄,主動配合第三方機構開展獨立的盡職調查。只有實現多方監督,才能更好地防范此類風險事件發生。
如此,銀行和儲戶之間才能最大程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銀行才能更好地受到公眾的監督,儲戶才能及時有效地對銀行和自身資金風險作出判斷,而不至于出現如公安部門通報的2011年以來不法分子涉嫌利用村鎮銀行實施系列犯罪,公眾卻十多年來沒有任何懷疑的反常現象。如此,才能建立起公眾對銀行業的真正信任。
當然,并非及時、詳盡公開披露各項信息就能完全杜絕造假行為,但至少一定程度上能夠規避類似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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