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7-02 19:32:40
多位業內人士在受訪時表示,非上市公司董監高抗風險能力整體更為薄弱、履職風險的認識有待加強、風險防范意識較弱,更需要董責險來轉嫁董監高民事賠償風險。
每經記者|涂穎浩 每經編輯|張益銘
隨著新《公司法》實施,非上市公司董責險借勢而起。《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有保險公司已推出針對非上市公司的專項董責險產品和服務。為避免過往董責險銷售過程中投保資料多、產品定價復雜等問題,非上市公司董責險在銷售模式上也采取了一些創新舉措。
7月1日新《公司法》實施后,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面臨的潛在賠償責任將“一視同仁”。針對日益上升的董監高履職責任風險,新《公司法》還首次通過立法形式確立了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據悉,目前上市公司對董責險的投保率約為20%,離歐美市場90%左右的投保率還有很大提升空間。對于主體數量巨大的非上市公司而言,會為這一類產品買單嗎?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王民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相對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董監高很少會面臨投資者索賠的問題,這是兩者風險的主要區別。不過據其判斷,非上市公司董責險保費會相對便宜,這將有利于產品的推廣。
據了解,與2018年第四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除了加大了對公司治理責任主體的追究力度,規定法定代表人、不擔任董事職位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也要對其履職承擔賠償責任外,對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的忠實義務以及勤勉義務規定了較為具體的標準和原則。
對于新《公司法》的變化,王民表示,舊《公司法》僅規定了董監高日常執行職務時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而新《公司法》新增條款在舊公司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董監高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其賠償責任的法律基礎主要是違反了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義務。
具體表現在:股東欠繳出資(第51條)、抽逃出資(第53條)、給他人購買公司股份提供財務資助(第163條)、違規分配利潤(第211條)、違規減少注冊資本(第226條)等方面。此外,董事作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時,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232條)。
在董責險制度方面,根據新《公司法》第193條,“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職期間為董事因執行公司職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者續保后,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會報告責任保險的投保金額、承保范圍及保險費率等內容。”在業內人看來,這為董責險市場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基礎與制度保障。隨著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實控人與董監高的法律責任風險將進一步上升,相關主體對于轉移其責任風險的投保需求將會同步上升。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以來,受新《公司法》即將實施、董責險理賠案增多影響,截至6月30日,2024年內有近300家A股上市公司發布了擬購買或續保董責險的相關公告,數量較去年同期有明顯回升。
從我國董責險發展歷史來看,董責險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據介紹,從1998年首次被引入國內以來,我國董責險發展一直處于“不溫不火”的狀態。直到2020年瑞幸咖啡財務造假風波、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導致巨額賠款引發A股獨董紛紛離職等案例,董責險才逐漸走紅。
根據業內不完全統計,2020年~2022年發布擬投保董責險公告的上市公司數量分別為119家、248家、337家,數量保持較快增速,到了2023年,相關公司數量略下降至304家。在業內人士看來,新《公司法》首次在正式立法文件中明確表現出將董責險從上市公司范疇擴展到非上市公司的立法意向,這有望進一步促進董責險在中國市場的發展。
圖片來源:《中國上市公司董責險市場報告(2024)》
多位業內人士在受訪時表示,非上市公司董監高抗風險能力整體更為薄弱、履職風險的認識有待加強、風險防范意識較弱,更需要董責險來轉嫁董監高民事賠償風險。
另據分析,新《公司法》對于責任追究更加精準化,強調責任落實到個人,法條中多處出現“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負有責任的董事”等表述,避免形式上的集體責任而實質上免于擔責、“責任一刀切”等情形,實現精準追責,客觀上大幅增加了各類公司特別是中小型、初創型公司董監高的履職責任。
這一需求已經引起保險公司的重視。7月1日,平安產險面向中小型非上市公司發布了非上市公司董責險。“我們看到新《公司法》的變革和對投保董責險的規定后,深感責任重大。除了自己思考如何提供更優的董責險服務外,還深入一線,通過對千余家非上市公司的調研,了解其實際風控需求。”平安產險高端產品團隊高級總監沈樂行表示。
據介紹,較一般董責險,該非上市公司董責險進一步明確了針對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事務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主體的保障。王民在受訪時表示,由于主體數量遠高于上市公司,目前非上市公司的投保率應該會更低。在其看來,非上市公司董監高很少會面臨投資者索賠問題,這是兩者風險的主要區別,從定價上看,非上市公司董責險的價格應該低于上市公司董責險,但保費便宜會有利于推廣。
“此前,大家投保董責險積極性不高的一個關鍵因素是產品形態很復雜,無論在前期投保還是后期理賠階段,都需要大量專業的資料和基礎儲備。”太保財險總經理助理李超曾公開表示,董責險保單條款存在晦澀難懂的問題,需要在借鑒外資公司經驗的同時進行本土化優化。從服務角度,保險公司要從產品思維過渡到客戶思維,潛心研究市場的需求和變化,開發滿足市場需求對路的產品。
“從國際市場看,我國董責險發展仍有較大增長空間,尤其是針對非上市公司群體。”在沈樂行看來,除了相關主體風險認知尚有不足外,此前市場上缺乏適配非上市公司投保的產品。據了解,為避免過往董責險銷售過程中投保資料多、產品定價復雜等問題,該非上市公司董責險采用固定套餐方案,以提升投保便捷度。
一直以來,鑒于上市公司更容易面臨投資者訴訟等相關索賠,大家往往認為董責險只適用于上市公司。在業界看來,缺乏公開理賠案例、客戶投保意愿不強及客戶決策流程復雜,是影響董責險市場發展的最主要的挑戰。王民曾建議,應當通過實際理賠案例將董責險的積極作用切實向市場展現出來。
此前,董責險被帶入大眾視野,主要是來自于上市公司的風險案例。四年前,瑞幸咖啡曾因22億元財務造假案引發巨大爭議,造假事件曝光后,瑞幸咖啡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據悉,瑞幸咖啡在上市前曾購買總限額2500萬美元的董責險,其中基礎層保單保額1000萬美元,由8家中資保險公司共保。最終該基礎層保單進入仲裁環節,并已作出仲裁,裁決結果為共保體賠付700萬美元,免賠300萬美元。
2021年,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康美藥業造假案判決獨董及高管需承擔高額比例連帶賠償責任。今年3月ST康美公告,公司再向前董事長馬興田、副董事長許冬瑾、董秘邱錫偉追償26.08億元。鑒于ST康美追償訴訟中的涉案人員均存在知悉或參與造假行為的情況,故上市公司普遍認定即便其有投保,此案也無法通過保險理賠獲得任何賠償。
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董責險仍可在一定程度上為投資者及上市公司解決問題、提供積極的作用,比如:為雖有過錯,但實際不知悉、未參與造假的董監高提供保障;由保險公司的法院判決后直接賠付、投資者無須擔心被告的償付能力;保險公司可代勞上市公司進行艱巨的追償工作等。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21141131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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