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1-07-14 08:39:46
昨日,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回應本報求證時證實,今后IPO可在獲得批文后6個月內由“承銷商和發行人就發行日程和發行窗口的選擇做更加靈活的安排”。
據悉,對發行節奏及日程安排,現行證券發行監管規則并無強制性規定。從市場的內在規律來看,確定發行時點、安排發行日程應當由發行人、承銷商自主決策。發行人領取的核準文件中,也明確文件“自核準發行之日起6個月之內有效”。而在以往,一般的做法是,新股的發行人取得核準批文后即行刊登招股文件,啟動發行。已上市公司再融資則更多傾向于挑選合適的發行窗口,日程安排更加靈活。新股發行人、承銷商提出增加發行日程安排靈活性的意見,與現行規定沒有抵觸。負責人認為,“這有利于承銷機構更加勤勉盡責地做好服務。”
從7月5日開始,投行圈內傳聞“IPO可在拿到發行批文后6個月內自主選擇窗口進行發行”,本報日前向監管部門求證此事,于昨日得到了監管部門的證實。同時,由于近日某券商保薦的創業板項目也被監管部門問及是否采取擇機發行,因此,可以判斷此次發行窗口期政策調整涵蓋主板和創業板。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穩步推進,市場約束機制不斷加強,發行人、承銷商、投資者的一級市場風險意識進一步提升。在近期的新股發行中,有發行人、承銷商就發行日程安排希望有更靈活的安排。主要考慮是,為加強與投資者溝通,需要增加詢價推介的時間;領取核準文件后靈活掌握啟動發行的時間窗口等。
“隨著新股發行體制不斷完善,特別是出現中止發行的情形后,新股發行的主要參與各方,都面臨更加復雜的局面,甚至面臨風險。發行人期望的價格,投資人方面未必認同。這樣對承銷的管理和承銷風險的防范變得更加現實和迫切。”這位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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