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1-11-25 09:16:43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布《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布《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從建立工作機制、嚴格管理程序、穩妥推進清理整頓工作等三方面,要求各地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切實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的各項工作。
《決定》稱,目前一些交易場所未經批準,違法開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有的交易場所管理不規范,存在嚴重投機和價格操縱行為;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卷款逃跑等問題。這些問題如發展蔓延下去,極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及早采取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對此,《決定》明確,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從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的各項工作。
為加強對清理整頓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工作的組織領導,《決定》稱建立由證監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清理整頓違法證券期貨交易工作,督導建立對各類交易場所和交易產品的規范管理制度,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決定》規定,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
為規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征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準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對于現有的各類交易所,《決定》要求穩妥推進清理整頓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領導小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地區各類交易場所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其中重點是堅決糾正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和社會穩定。對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交易場所,嚴禁以任何方式擴大業務范圍,嚴禁新增交易品種,嚴禁新增投資者,并限期取消或結束交易活動;未經批準在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應限期清理規范。清理整頓期間,不得設立新的開展標準化產品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盡快制定清理整頓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底前報國務院備案。
《決定》還明確,金融機構不得為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提供承銷、開戶、托管、資金劃轉、代理買賣、投資咨詢、保險等服務;已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要及時開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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