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6 01:18:35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趙笛
每經記者 趙笛
主營LED顯示屏出口,超過六成的產品無自有商標,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艾比森)成為LED顯示屏企業中的一個另類。
對此,艾比森稱“冠注的商標對品牌推廣影響很小”。但實際情況是,同類型企業都十分重視品牌建設。對此,有行業研究員直指艾比森“或是技術低、質量差,不敢做自己的品牌”。
需要警惕的是,艾比森招股書表示,2011年其貼牌產品占比僅12%,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發現,該公司產品最終被貼牌的比例超過六成;此外,公司將境外購買公司產品的同類廠商統稱為“經銷商”,似乎在刻意淡化逾六成產品被貼牌的事實。
由于被貼牌的比例被嚴重做低,艾比森招股書涉嫌隱瞞重要風險。
超六成產品無自有商標
今年以來,LED企業大量上市,這其中尤以LED下游LED燈和LED顯示屏企業居多,已經過會的艾比森就是其中之一。作為主營LED顯示屏的企業,2009~2011年,公司境外銷售收入分別為11890.1萬元、17569.38萬元和27493.53萬元,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分別為76.51%、66.42%和66.23%。顯然,艾比森的主要產品針對的是出口。
招股書顯示,2011年,艾比森有33.77%的產品在境內銷售,這部分銷售以自有品牌為主;另外66.23%的產品出口,其銷售模式有兩種:主要為中性包裝;其次為經銷商ODM貼牌生產銷售。
資料顯示,所謂“貼牌”也稱“定牌”,即指賣方按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睹咳战洕侣劇酚浾咦⒁獾剑谡泄蓵?,艾比森對貼牌生產銷售的情況交代得比較詳細。招股書顯示,2009~2011年,公司貼牌生產的產品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分別為10.24%、7.05%和12.1%。
從艾比森的表述來看,公司貼牌產品所占比例并不大,風險也不大。但是,《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卻發現,艾比森在招股書中對公司最主要生產銷售模式“中性包裝”的情況卻交代得非常少。
資料顯示,所謂的“中性包裝”是指:在出口商品和內包裝上不注明生產國別的包裝。而“中性包裝”又分為“定牌中性”和 “無牌中性”。“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品、牌號,但不注明生產國別;“無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裝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標和牌號,也不注明生產國別。
由此可見,中性包裝產品也沒有艾比森的自有商標,換一種說法,艾比森出口產品均沒有自己的商標。以2011年為例,而這類產品的銷售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超過66%(即出口占比)。由于這部分產品被出口后,將最終被冠以其他廠商的商標,也就是說,艾比森超過66%的產品將被最終“貼牌”,遠遠超過公司招股書所說的12.1%。
此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也了解到,“中性包裝”定義的認知度并不高,在行業內采取這種生產銷售模式的知名企業并不多。在洲明科技(300232,收盤價11.25元)、奧拓電子(002587,收盤價14.69元)、雷曼光電(300162,收盤價14.56元)等公司的招股書中,均沒有提到過“中性包裝”。
那么,作為主要銷售模式的“中性包裝”,為什么艾比森要將此刻意淡化呢?
重要風險被忽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招股書中,“中性包裝”的字樣僅出現了三次,且每次都是在介紹貼牌風險時順帶提到的。招股書沒有對“中性包裝”的定義予以闡釋,也沒有對公司這一獨特的銷售模式予以分析,更沒有該銷售模式任何的風險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可查的關于“中性包裝”的定義均表示,中性包裝是為了 “適應國外市場的特殊要求,如買家不是最終的買家,或者為了打破某些進口國家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不過,定義還同時指出,“對于我國和其他國家訂有出口配額協定的商品,則應從嚴掌握,因為萬一發生進口商將商品轉口至有關配額國,將對我國產生不利影響。出口商千萬不能因圖一己之利而損害國家的聲譽和利益”。
顯然,“中性包裝”是存在一定風險,而將此作為主要銷售模式的艾比森,卻在招股書中缺失了風險提示。
對于上述疑問,《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也致電艾比森希望進行采訪。6月4日,艾比森工作人員表示,公司董秘張文磊出差不在公司,公司也不接受電話采訪。應要求,《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將采訪提綱通過郵件傳至公司郵箱。6月5日,記者再次撥打艾比森的電話,但卻無人接聽。
截至6月5日晚間,艾比森并未就記者提出的問題予以回復。
下游客戶被列為“經銷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艾比森不僅未披露“中性包裝”的風險,在招股書中,公司還使用了一個很不合邏輯的表述,再次淡化了“貼牌”問題。
艾比森在招股書114頁談及 “公司市場占有率的未來變化趨勢”時曾指出,“歐洲全彩顯示屏品牌企業為降低經營風險,減少了制造環節,經營模式改為在拿到最終客戶訂單后向中國等生產成本較低的顯示屏生產企業采購。歐債危機為包括公司在內的能夠提供高性價比產品的企業提供了機會。”
由此可見,公司存在向歐洲同類型LED顯示屏企業出售產品的情況。而至于是“貼牌生產”還是“中性包裝銷售”,公司并未明言。
此外,在招股書123頁,公司又表示“將客戶中不是終端客戶的均歸類為經銷商,因此經銷商數量較多且分散。”這也就是說,公司將那些來自歐洲全彩顯示屏品牌企業的客戶也稱作“經銷商”。
相比較而言,艾比森的競爭對手奧拓電子在前五大境外客戶名單中,清晰地寫明各類客戶類型,包括廣告媒體運營商及設備租賃商、系統集成商、廣告公司、進出口及貨運代理商等。
由于艾比森將同類廠商的客戶稱之為 “經銷商”,這好比海外大型LED顯示屏廠家成了艾比森的下游渠道經銷商,這顯然有悖常理,更有掩耳盜鈴之嫌。
國外僅1個商標 注冊僅1年
由于出口要么貼牌,要么是“中性包裝”,艾比森在國外市場的品牌拓展近乎為零。
艾比森招股書第114頁顯示,公司在國外僅注冊了一個商標,注冊地為墨西哥,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9類和第11類。根據相關表述,第9類對應的公司產品為LED顯示屏;第11類對應的產品是LED燈。
值得注意的是,這唯一的一個國外商標注冊有效期的起始日為2011年3月25日,注冊僅僅一年時間。
實際上,墨西哥也并不是艾比森主要出口地。招股書129頁顯示,公司2011年前十名客戶中,來自墨西哥的僅有兩家,合計銷售金額約923萬元,占當期出口總金額不到3.4%。即便是整個美洲(包括美國),2011年的總銷售金額也只有6480.29萬元,占出口比例的15.61%。
“商標”表述與同行相悖
對于公司絕大多數產品出口無自有商標的情況,艾比森并不認為有何不妥。并在招股書126頁稱“顯示屏為工程類項目,冠注的商標對品牌推廣影響很小。”
不過,這一表述與其他同類型上市公司的表述截然相反。
在艾比森的招股書中,公司指明奧拓電子、雷曼光電、洲明科技、聯建光電(300269,收盤價15.95元)、利亞德(300296,收盤價16.20元)是公司的同類型企業,其中,奧拓電子、雷曼光電以境外銷售為主,是公司的主要競爭對手。
雷曼光電在招股書中顯示,公司2008年就在美國注冊了商標,2009年在歐盟注冊了商標。
奧拓電子在招股書中顯示,公司“1995年在國內注冊了產品商標,2008年在美國注冊了 ‘AOTO’商標……樹立了以品牌為核心的經營理念。”“公司堅持自主品牌的運營,絕大部分產品以自主品牌進行銷售,不斷提升以品牌為核心的市場競爭力。”“從2003年開始,公司投入資源參加國際專業展覽會,并逐步增加在國際專業媒體和專業展覽會的投入,進一步提高公司品牌的國際知名度。”
即便不是以海外作為主要銷售地的洲明科技,其招股書也顯示,公司2009年就在澳大利亞、歐盟、美國、韓國等多地區注冊了商標。
從上述案例不難發現,除了艾比森,其他同類型LED顯示屏出口企業都十分注重自身商標品牌。
被疑技術質量低下
為什么艾比森的LED顯示屏出口幾乎沒有自己的商標呢?
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也采訪了眾多業內人士。
“世界一流品牌都很重視品牌建設的,不會去做貼牌。”奧拓電子銷售部工作人員這樣告訴記者。
洲明科技董秘陳健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則表示:“公司在創業初期如2007、2008年,也有一些不打自有品牌的貼牌銷售。但近年來,公司非常注重品牌,絕大多數產品都會打上自有商標。”陳健表示,目前,公司出口產品主要走渠道模式,即賣給經銷商,公司一般不做工程。在此情況下,公司產品的商標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自有商標,二是雙方都標注商標,三是經銷商標準商標。“但不標公司商標的比例很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艾比森的出口銷售渠道和洲明科技類似,也是通過渠道經銷商。招股書顯示,艾比森2011年前十大客戶全部為海外“經銷商”。
“這種公司一般不多見的。”對于艾比森出口產品無自有商標的情況,上海某券商電子元器件研究員指了兩種可能。一是公司前期資金不夠,做自己的品牌有壓力;二是公司的產品技術含量低、質量差,不敢做自己的品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艾比森的招股書顯示,公司擁有多項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均為國內的專利,且沒有一項發明專利。
招股書顯示,聯建光電擁有一項發明專利;雷曼光電擁有發明專利1項、發明專利申請16項;利亞德已獲授權和正在申請的專利共121項,其中發明專利36項;奧拓電子擁有7項發明專利;洲明科技擁有發明專利多達15項,且在美國、歐美、澳大利亞、日本等多國擁有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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