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2-06-09 20:04:42
2008年7月15日,南寧糖業董事會決定,與馬丁居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馬丁居里公司及馬丁居里有限公司就股票交易糾紛一案達成庭外和解。
2008年7月15日,南寧糖業董事會決定,與馬丁居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馬丁居里公司及馬丁居里有限公司(合稱馬丁居里)就股票交易糾紛一案達成庭外和解。據悉,這是我國A股市場第一例針對QFII短線交易的訴訟。馬丁居里同意一次性向南寧糖業支付人民幣4000萬元的等值美元作為和解款項(包含一切相關費用、花銷、利息、應繳稅款)。
2007年8月23日至30日,馬丁居里公司、馬丁居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買入南寧糖業1692.26萬股,占南寧糖業股份總額的5.9%。《證券法》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作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馬丁居里并未按《證券法》規定,在6個月的期限內持有南寧糖業股票。2008年1月4日至25日,這兩個公司累計賣出南寧糖業1453.57萬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5.07%。南寧糖業據此將馬丁居里訴上法庭,要求其將上述交易獲取的收益判歸并交付南寧糖業,同時支付利息。
據悉,南寧糖業起訴馬丁居里一案是QFII機構在中國遭遇的第一案,也是上市公司向一致行動人股東追討違規減持收益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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