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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監管人員離職后規定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任職

          中國證券報 2012-12-25 10:09:48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后在公務員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擔任職務。”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三次審議。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后在公務員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擔任職務。”此外,三審稿重新界定了適用基金法的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證券投資范圍,私募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不納入基金法。

          某權威人士向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相關規定在《公務員法》里早已存在,不是專門針對證券業,此次作為新增條款加入基金法修訂草案是一種特別強調,目的是防止利益輸送以及因較早了解監管情況而鉆監管漏洞的情況。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按此規定,證監會領導人員在離職三年內、普通工作人員離職兩年內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任職。

          此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介紹,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股票”等證券。有的部門提出,非公開募集基金從事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會對證券市場和公眾利益產生重要影響,可由本法調整,但對投資于非公開發行的股權或者股票的活動,仍按照現行部門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為宜,建議對買賣股票的范圍規定得更明確一些。 孫安民說,草案三審稿將這一款中的“買賣股票”修改為“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業內人士分析,按照慣例,第三次審議通常是最后一次審議。第三次審議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可能在年底前進行表決。如果表決通過,修訂后的基金法有望在明年年中實施。

          責編 牟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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