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2012-12-25 09:40:40
死刑復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并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為確保死刑案件質量,最高法院24日公布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死刑復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并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對于死刑復核案件,司法解釋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將采納情況及理由反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不僅是死刑復核程序更加完善,為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二審案件監督、糾錯功能充分發揮,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對二審案件開庭的范圍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對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二審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同時,司法解釋還特別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二審應當開庭審理;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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