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3-05-25 15:09:41
為規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共同制定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并于昨日發布。
證券時報記者 徐婧婧
為規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共同制定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并于昨日發布。
上交所相關人士表示,《業務辦法》的制定,有利于滿足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要求,推動資金投向實體經濟,有效解決實體經濟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有利于穩定市場,減少因被動減持造成不必要的沖擊;有利于證券公司發揮金融中介服務的本質作用。
《業務辦法》主體包括總則、證券公司交易權限管理、適當性管理、業務協議、交易、清算交收及質押登記、風險管理、違約處置與異常情況處理等8章80條內容。
根據《業務辦法》,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并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其中,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質押融資需求且符合證券公司所制定資質審查標準的客戶。融出方包括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照適用。
《業務辦法》規定,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各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辦法》的規定,需要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業務協議》應當約定提前購回和延期購回的條件,以及購回交易金額的調整方式。延期購回后累計的回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業務辦法》規定了證券公司應當依據標的證券資質、融入方資信、回購期限、第三方擔保等因素確定和調整標的證券的質押率上限。以有限售條件股份作為標的證券的,質押率的確定應根據該上市公司的各項風險因素全面認定并原則上低于同等條件下無限售條件股份的質押率。同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股票質押回購規模監控和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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