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4-04-16 10:14:43
“如果開始征稅,這肯定會增加民間借貸資金成本。”溫州一位民間借貸個人出借方人士表示出對于向民間借貸出借方征稅的擔憂。近兩周時間來,有同樣擔憂的人士不在少數。
民間借貸征稅是否合法?
就民間借貸行為征稅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問題,《證券日報》記者向民間借貸更多相關方一一求證。
“不能定性為逃稅,如果定性為逃稅,民間借貸行為應該適用于哪一條具體法律條款呢?”溫州市金融辦有關負責人提出了上述疑問。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研究》課題負責人、《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起草參與者、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直言:“民間借貸的出借方有企業和個人兩種情況,企業出借資金的取得利息收入要納稅,個人作為出借人取得利息收入也應依法納稅。”
溫州金融研究院學術委員會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岳彩申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對于營利性的民間借貸都應當征稅,適用的稅種主要包括個人所得稅、營業稅。”
就個人出借的利息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七項應納個人所得稅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第三條第五項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包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第六條第六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也包含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營利性個人出借方是重點
據李有星介紹,在《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設計中,已經考慮到民間借貸備案可能引起的借款收入利息所得稅問題。如果登記出借的資金、收入信息直接作為稅務機構征稅的依據,顯然會對主動來登記的出借方是一種打擊。因此,在制度設計上,《條例》規定民間借貸的備案義務人是借入方而不是出借方,借入方沒有繳納所得稅問題。出借方是自愿登記備案,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借貸安全和債權權利的實現,減少債權實現和訴訟成本。
“現在需要明確的是,民間借貸的企業出借方已經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要征稅,其重點也是個人出借方。”李有星強調。
“關于民間借貸的稅收問題,應當根據其特點確定,不可一概而論。目前民間借貸之所以隱藏信息并逃避法律監管,一個重要原因是為了不交稅。”岳彩申表示,就營利性的民間借貸而言,這種行為應當屬于逃稅,而不屬于合理避稅。因此營利性的民間借貸都應當征稅。
對于民間借貸的利息收入,我國稅法的規定是明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均規定了借貸利息收入的納稅額和稅率為20%,以及繳納方式。
據岳彩申介紹,對于營利性的民間借貸,由于無法掌握其準確信息,就談不上具體征稅的數額。根據不準確預測,全國民間借貸可能在3萬億元至10萬億之間,如果嚴格按照稅收的規定征稅,數額應當還是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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