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9 00:57:52
9月28日,銀監會修訂發布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出臺實施十余年來(2002年制定印發,2007年修訂),對促進商業銀行規范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發揮了積極作用。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萬敏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萬敏 發自北京
9月28日,銀監會修訂發布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出臺實施十余年來(2002年制定印發,2007年修訂),對促進商業銀行規范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發揮了積極作用。
今年5月,銀監會曾發布 《指引》修訂的征求意見稿,此次正式發布修訂后的《指引》分為七個章節,共五十一條。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指引》提出銀行應當強化內部控制評價結果運用,可將評價結果與被評價機構的績效考評和授權等掛鉤,并作為被評價機構領導班子考評的重要依據。
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內控指引的評價辦法前所未有地得到了強調,商業銀行將更加重視內控原則。
主動適應銀行業發展/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9月28日表示,原《指引》部分條款在銀行業務發展后難以執行。
如原《指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大額存單簽發、大額存款支取實行分級授權和雙簽制度,而目前在銀行業務中,對于大額存款的存取已基本嵌入系統進行控制。
另外,還存在部分條款與新的監管要求不一致。如原《指引》規定的呆賬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與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內容不一致。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和業務經營復雜程度發生了較大變化,面臨的風險日益多元化,內部控制重要性也日益突出,需要修訂《指引》更好地引領商業銀行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建設。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原《指引》對銀行的一些業務或環節做了詳細的操作性規定,修訂后《指引》只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控制、崗位設置、會計核算、員工管理、新機構設立和業務創新等提出原則性要求,沒有針對具體業務的章節和條款。
這主要考慮到,一是從我國銀行業務實踐看,近年來,我國銀行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斷豐富,涉及金融市場、財富管理、投資銀行、電子銀行等多個條線,《指引》無法覆蓋所有業務,若從具體業務角度進行規范,難以跟上業務的發展變化。
二是從我國銀行監管制度體系看,自2002年原《指引》發布以來,銀監會已對授信、資金業務、理財業務、銀行卡業務、信息科技等商業銀行各主要業務條線制定了一系列監管指引或辦法,《指引》再行規定容易引起重復。
三是從立法導向看,商業銀行作為市場經營的主體,承擔著防范風險的首要責任,有效的內部控制是開展經營的前提,控制過程應體現商業銀行的自發性和主動性,內部控制的監管文件更應體現導向性、原則性要求。
重視評價結果應用/
此次《指引》主要修訂增加了兩個方面內容,一是內部控制評價。修訂后的《指引》補充完善了內控評價的工作要求。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制度,明確內部控制評價的實施主體、頻率、內容、程序、方法和標準,強化內部控制評價結果運用,推動內控評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以利于促進商業銀行不斷改進其內控設計與運行。
而所謂的內部控制是商業銀行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全體員工參與的,通過制定和實施系統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實現控制目標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記者注意到,在內控評價環節,銀監會此次正式出臺的修訂后的《指引》與上次的征求意見稿基本一致,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應當由董事會指定的部門組織實施;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內部控制評價的頻率,至少每年開展一次。
當商業銀行發生重大的并購或處置事項、營運模式發生重大改變、外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有重大實質影響的事項發生時,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內部控制評價。還要求 “銀行應當強化內部控制評價結果運用,可將評價結果與被評價機構的績效考評和授權等掛鉤,并作為被評價機構領導班子考評的重要依據。”
二是修訂后的《指引》增加了有關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要求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責成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商業銀行,根據有關規定采取監管處罰措施。
一位銀行業人士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內控指引的評價辦法前所未有地得到了強調,商業銀行將更加重視內控原則。在當前經濟周期處于下行階段,全行業不良率普遍上升的時期,監管層加強銀行內控要求十分必要,并且也有利于降低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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