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3 00:19:16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周雅玨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周雅玨 發自北京
被業內稱為“史上最嚴”的信托監管政策——“99號文”(《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余溫未散,由銀監會代國務院起草的貫徹法規《信托公司條例》已開始征求意見。
近日,多家信托公司內部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已經收到《信托公司條例 (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另有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條例》一旦實施,信托行業將面臨大洗牌。
記者注意到,《條例》提出,將根據財務狀況等標準,將信托公司分為成長類等三類。
某信托公司研究員袁吉偉告訴記者,《條例》以《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為基礎,充分融合了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提出的“八大機制”與“八大責任”,借鑒了國外信托業法,是對信托監管最新成果的一次整合和升華,并形成了較高層次的政府法規。這體現出較大的前瞻性,以此適應新時期信托業監督管理需求,形成了新時期信托行業治理體系。
最低注冊資本將升至10億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多家信托公司了解到,《條例》將信托公司設立標準再次提升,其中,注冊資金最低限額從《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中的3億元提升至10億元。
記者注意到,截至目前,在68家信托公司中,仍有長城信托、西藏信托、大業信托等9家公司的注冊資本低于10億元。
《條例》根據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等標準將信托公司分為成長類、發展類、創新類,按分類經營原則開展業務。
其中,成長類信托公司主營受托辦理單一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及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等信托業務;但不得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據了解,傳統的通道類業務一方面利潤微薄,另一方面受監管政策影響,規模正在大幅收縮,這意味著成長類信托公司未來或將面臨很大的生存問題。
袁吉偉向記者表示,《條例》首次明確分類經營的具體標準以及相對應的業務范疇,將業務范疇與風險、資產管理和合規水平相對應,有利于合理分配監管資源。一旦《條例》實施,信托公司將出現兩極分化,好的越來越好,差的越來越差。不過,大部分公司應該屬于發展類信托公司,成長類和創新類公司的占比應該較小。
一位地方性信托公司研究員向記者表示,此前,監管層已向各家信托公司下發過《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征求意見稿,將從風險管理、資產管理和合規管理三個方面,按6個級別三個檔次對信托公司打分,排名末等的信托公司將被限制開展部分業務。《條例》基本沿用了監管的一貫思路,只是劃分的業務經營范疇可能還有待商討,業務較弱的小型信托公司恐難以經營。
雖然《條例》中仍然規定信托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但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全資專業子公司。
對此,袁吉偉認為,信托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有利于促進信托公司專業化運作,實現業務專業化、產品專業化、客戶行業專業化。例如,產業并購業務、股權投資業務一旦運作成熟,信托公司可以成立專業子公司更好的運營。
據了解,信托公司正大力發展的財富管理領域,一直受限于信托公司不能開展分支機構的規定。不少信托公司將財富中心獨立出來交由集團直接控股經營,平安信托、新華信托、陸家嘴信托等均是如此。
創新類公司可發債融資
依照《條例》規定,優質的創新類信托公司將獲得“特權”,不僅可以開展成長類和發展類信托公司的所有業務,還可以將“信托財產投資于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開展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業務。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創新類信托公司可以發行金融債券、次級債券。這意味著創新類信托公司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進行融資。
此外,銀監會4月10日下發的《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提及信托公司公開發行股份事項,表示信托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分為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借殼上市和新三板上市。
袁吉偉表示,這是近年來監管部門首次提及信托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份、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這無疑是最新監管政策所帶來的最大利好。將改變信托公司無法上市、無法負債經營的現狀,有利于完善信托公司資本補充渠道。當然,政策的實施還需與相關部門協調,以及出臺相關實施細則。但預計相關細則短期內難以落地,而且這些資本補充渠道僅能由創新類公司享受。不過,這已是監管政策邁出的重要一步。
記者還注意到,《條例》還對信托公司的經營規則,以及監督管理做了詳實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風險監管,限制了信托公司杠桿率和風險集中度。
截至2014年底,全國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到13.98萬億元。我國信托業已發展為僅次于銀行業的金融子行業,監管政策的出臺或將使行業更加規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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