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5-06-01 00:05:58
據了解,受罰的6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分別為:北京金隅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保利(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北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極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城市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望京新城分公司、北京住總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保利地產、住總地產等6房企因環保受罰。
近日,從北京市環保局網站了解到,因違反建設項目環評條例,北京市環保局一天內向6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出罰單,要求相關項目停止使用。
據了解,受罰的6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分別為:北京金隅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保利(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北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極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城市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望京新城分公司、北京住總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北京市環保局通報,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未驗收成“通病”。
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周宏春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房地產項目開發領域,由于對環境認識的不同,大多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環評這一塊都沒有做好。”
6企業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隨著環評市場改革的步伐加快,建設項目環評違規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北京市環保局因違反建設項目環評條例,一天內通報6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實屬罕見。
其中,北京金隅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于朝陽區常營鄉的常營二期經濟適用住房項目B標段項目已經北京市環保局2007年環評批復(京環審〔2007〕1284號),但該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等環保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即于2011年正式投入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同時,保利(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于朝陽區常營鄉的常營B1組團住宅小區建設項目已經北京市環保局2007年環評批復(京環審〔2007〕1086號),但需要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該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已于2010年正式投入使用。同樣被指違反上述條款規定。
一同違規的還有北京住總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位于朝陽區常營鄉的常營二期經濟適用房C標段建設項目;北京城市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望京新城分公司,位于朝陽區常營鄉的常營二期經濟適用房A標段建設項目;北京極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位于朝陽區常營鄉的常營B2組團住宅小區建設項目;北京北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朝陽區常營鄉的兩限房及公共服務設施A組團項目。
皆因需要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其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卻已于2010年正式投入使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大多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環評這一塊都沒有做好,周宏春介紹,一些人對房地產項目環評有不一樣的認識,甚至認為房地產開發不需要做環評,但是,房地產開發肯定會產生排放,仍需要加強監管。
相關項目均被要求停止使用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此條款,北京市環保局分別給出了擬處罰的決定,并召開聽證會,在聽證會上6家企業雖然對違法事實表示無異議,但是,均提出了2條免除處罰的申辯意見。
其中,北京金隅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認為,處罰主體錯誤,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未依約建成市政基礎設施,導致小區污水不能正常排放,項目無法進行環保驗收;適用法律錯誤,處罰標準過高,依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適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而不是《水污染防治法》,因此提出免除處罰。
而其他5家企業同樣將處罰主體指向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認為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未依約建成市政基礎設施,應是此次處罰的主體。同時,辯解,當被告知下游污水處理廠無法如期建成時,已無時間和場地自建污水處理站,因此提出免除處罰。
對此,北京市環保局認為,基于違法事實的存在以及環評批復的要求,處罰主體無誤。同時強調,上述企業提出的免除處罰的意見不成立。
北京市環保局要求相關企業的違規項目停止使用,并對北京金隅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處貳拾萬元罰款,其他5企業分別處叁拾萬元罰款。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一些業內專家看來,基于現有的法律條款,對企業的處罰仍然過輕,難以起到真正的震懾效果。
周宏春認為,《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出臺后,根據其思路,未來水污染防治領域會有很多變化,即將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條例》在處罰措施上也將會更嚴,未來對房地產企業將會有更大的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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