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5-07-20 14:43:34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指出,糧食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糧食有害成分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售糧食,并記錄備查。
7月20日,國家發改委網站發布了關于《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是在國家糧食局對2004年7部委聯合制定的《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修訂后形成的。與《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相比,《征求意見稿》更突出糧食經營質量管理、糧食檢驗、糧食質量安全事故處置等方面內容。
其中,第二十四條指出,實行糧食質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庫存糧食識別代碼為載體,建立從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到銷售的全程質量追溯制度,實現糧食質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糧食質量數據庫和質量分析模型,實現糧食質量安全風險預警預報等。
第二十五條指出,實行糧食召回制度。糧食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糧食有害成分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售糧食,并記錄備查;同時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未按規定召回、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召回的糧食能夠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可進行無害化處理,并經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符合飼料安全標準的,可用作飼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飼料安全標準的,應當用作其他工業原料。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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