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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錦秋:投資者放棄新股認購反映券商怠行通知義務

          每日經濟新聞 2016-02-01 00:03:28

          對于目前階段的新股發行,應取消承銷商包銷做法,部分投資者放棄認購的新股,必須由其他投資者來認購;如果投資者仍認購不足,則新股發行失敗。

          每經編輯|熊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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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錦秋

          最近公布的新股發行結果顯示,有些投資者中簽最終卻放棄認購,其中高瀾股份約10萬股、蘇州設計近9萬股無人認購,最后由主承銷商包銷。筆者認為,應進一步完善新股發行制度,且應完善并統一券商為投資者打新的服務標準,以維護投資者權益。

          按滬深交易所《IPO網上發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投資者申購新股中簽后,應依據中簽結果履行資金交收義務,確保其資金賬戶在T+2日日終有足額的新股認購資金。投資者認購資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視為放棄認購。如果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結算參與人最近一次申報其放棄認購的次日起6個月內不得參與網上新股申購。

          或許有人認為,投資者申購新股了,即使中簽,他如果覺得新股不值得投資,也可以臨時改變主意,有權利放棄繳款認購。但通過解讀《細則》可知上述觀點是不對的,投資者一旦參與認購、就承擔了中簽之后必須繳款的義務。

          在實際操作中,投資者中簽之后,如果他資金賬戶里有錢,券商會自動把錢劃走繳納新股認購資金。若券商此時還得考慮投資者是否可能臨時變卦,那么整個新股發行認購流程就根本無法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只要投資者認購新股,如果中簽就不允許中途變卦放棄繳款,即便將來新股上市跌破發行價、投資者也必須承擔繳款義務。

          有義務就應該有相應的權利,在這些權利中,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權利就是新股申購中簽的知情權。目前有關各方對投資者的這個權利還沒有充分重視。之所以有些投資者中簽而沒有繳款,是因為賬戶沒有足夠資金。而這并非是投資者沒有錢,多是因為不知道自己中簽而沒有預留足夠的金額。

          現在有些券商服務很貼心,投資者中簽之后,會給投資者發短信甚至打電話通知;但有些券商的服務并不如此到位,投資者認購新股后,需要自己查詢配號,再與中簽號一一核對,如此繁瑣的程序,自然有部分投資者難以適應或者沒有時間去核對。

          筆者認為,必須切實維護投資者新股中簽的知情權,并由此強化統一券商為投資者打新的服務標準。

          這些服務標準應該具有強制性,比如規定券商必須短信、電話通知中簽投資者。無法聯系到投資者由投資者自己負責,而如果券商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導致投資者放棄認購,那么券商應該承擔責任,且投資者有權補繳相應資金獲得中簽新股。

          對于因投資者資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棄認購的情況,按《細則》規定,投資者放棄認購的股票由主承銷商負責包銷或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處理。但從目前情況來看,投資者放棄認購的新股基本都由承銷商來包銷,筆者認為這個做法也極為不妥。這可能導致券商群體寧愿投資者中簽后不去繳款,而怠行其通知義務。這次新股發行這個券商作為承銷商獲利,下次其他新股發行,它就有可能投桃報李,讓另外一個券商獲利。

          另外,假設一家IPO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占總股本比例25%的股份,投資者放棄認購了其中15%的股份,那么這些股份就由承銷商來包銷。根據持股10%以上股東不被認為是社會公眾股的規則,承銷商所持的15%股份就不屬于社會公眾股,由此社會公眾股比例就將低于25%,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權分布的最低條件,這顯然是不行的。

          筆者建議,對于目前階段的新股發行,應取消承銷商包銷做法,部分投資者放棄認購的新股,必須由其他投資者來認購;如果投資者仍認購不足,則新股發行失敗。否則,投資者認購不足,就由承銷商來認購,那新股發行很難出現失敗案例,發行市場的約束機制又該如何體現?

          (作者為資本市場專業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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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錦秋 最近公布的新股發行結果顯示,有些投資者中簽最終卻放棄認購,其中高瀾股份約10萬股、蘇州設計近9萬股無人認購,最后由主承銷商包銷。筆者認為,應進一步完善新股發行制度,且應完善并統一券商為投資者打新的服務標準,以維護投資者權益。 按滬深交易所《IPO網上發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投資者申購新股中簽后,應依據中簽結果履行資金交收義務,確保其資金賬戶在T+2日日終有足額的新股認購資金。投資者認購資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視為放棄認購。如果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結算參與人最近一次申報其放棄認購的次日起6個月內不得參與網上新股申購。 或許有人認為,投資者申購新股了,即使中簽,他如果覺得新股不值得投資,也可以臨時改變主意,有權利放棄繳款認購。但通過解讀《細則》可知上述觀點是不對的,投資者一旦參與認購、就承擔了中簽之后必須繳款的義務。 在實際操作中,投資者中簽之后,如果他資金賬戶里有錢,券商會自動把錢劃走繳納新股認購資金。若券商此時還得考慮投資者是否可能臨時變卦,那么整個新股發行認購流程就根本無法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只要投資者認購新股,如果中簽就不允許中途變卦放棄繳款,即便將來新股上市跌破發行價、投資者也必須承擔繳款義務。 有義務就應該有相應的權利,在這些權利中,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權利就是新股申購中簽的知情權。目前有關各方對投資者的這個權利還沒有充分重視。之所以有些投資者中簽而沒有繳款,是因為賬戶沒有足夠資金。而這并非是投資者沒有錢,多是因為不知道自己中簽而沒有預留足夠的金額。 現在有些券商服務很貼心,投資者中簽之后,會給投資者發短信甚至打電話通知;但有些券商的服務并不如此到位,投資者認購新股后,需要自己查詢配號,再與中簽號一一核對,如此繁瑣的程序,自然有部分投資者難以適應或者沒有時間去核對。 筆者認為,必須切實維護投資者新股中簽的知情權,并由此強化統一券商為投資者打新的服務標準。 這些服務標準應該具有強制性,比如規定券商必須短信、電話通知中簽投資者。無法聯系到投資者由投資者自己負責,而如果券商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導致投資者放棄認購,那么券商應該承擔責任,且投資者有權補繳相應資金獲得中簽新股。 對于因投資者資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棄認購的情況,按《細則》規定,投資者放棄認購的股票由主承銷商負責包銷或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處理。但從目前情況來看,投資者放棄認購的新股基本都由承銷商來包銷,筆者認為這個做法也極為不妥。這可能導致券商群體寧愿投資者中簽后不去繳款,而怠行其通知義務。這次新股發行這個券商作為承銷商獲利,下次其他新股發行,它就有可能投桃報李,讓另外一個券商獲利。 另外,假設一家IPO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占總股本比例25%的股份,投資者放棄認購了其中15%的股份,那么這些股份就由承銷商來包銷。根據持股10%以上股東不被認為是社會公眾股的規則,承銷商所持的15%股份就不屬于社會公眾股,由此社會公眾股比例就將低于25%,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權分布的最低條件,這顯然是不行的。 筆者建議,對于目前階段的新股發行,應取消承銷商包銷做法,部分投資者放棄認購的新股,必須由其他投資者來認購;如果投資者仍認購不足,則新股發行失敗。否則,投資者認購不足,就由承銷商來認購,那新股發行很難出現失敗案例,發行市場的約束機制又該如何體現? (作者為資本市場專業評論人)
          新股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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