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國 2019-07-08 14:37:48
7月5日,廣東證監局發布一則行政監管決定書,將東莞證券虎門分公司前負責人趙淦鴻列為不適當人選,原因是其在任職期間組織員工違規代銷未經公司審批的私募基金。此前在4月,該分公司就曾因此事收到監管警示函。
違規代銷私募基金個人也收罰單!繼多家券商分支機構因此遭罰后,這家分公司負責人也被監管追責。
7月5日,廣東證監局發布一則行政監管決定書,將東莞證券虎門分公司前負責人趙淦鴻列為不適當人選,原因是其在任職期間組織員工違規代銷未經公司審批的私募基金。此前在4月,該分公司就曾因此事收到監管警示函。
經查,趙淦鴻擔任東莞證券虎門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在未經過東莞證券審批的情況下,組織員工向客戶銷售非東莞證券代銷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上事實有相關談話筆錄、情況說明、事件報告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六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指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局決定認定趙淦鴻(身份證號:44190019710109547X)為不適當人選,自本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今年4月19日,東莞證券虎門分公司就曾因此事,被廣東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天眼查顯示,在2018年12月29日,該分公司法人已由“趙淦鴻”變更為“紀龍鴻”。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委托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但事實上,近年來證券公司在私募代銷領域的違規案例屢見不鮮,僅今年以來,就有至少4家券商分支機構因私募產品違規代銷,被監管出具了罰單。除前述東莞證券案例外:
2月27日,大通證券撫順新華大街證券營業部因內控不完善等問題,被遼寧證監局責令改正,其中問題之一是部分員工私自推介或銷售非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
4月1日,廣東證監局對銀河證券東莞東城中路證券營業部出具警示函。該營業部存在員工私下為私募基金介紹私募基金購買人,私自推介非銀河證券代銷的金融產品,并且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的行為。且該營業部在發現員工私自推介金融產品,并引發投資者投訴維權后,未及時向監管報告。
4月2日,中信證券上海環球金融中心營業部收到上海證監局的警示函,原因是部分員工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間擅自銷售非中信證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
作者:云中鳶 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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