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1-14 22:46:44
每經記者|袁園 每經編輯|易啟江
為做好舉報、投訴、信訪事項的分類處理工作,進一步規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舉報處理工作,銀保監會1月14日正式發布《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與此同時,《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和《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銀保監會表示,原中國銀監會、原中國保監會以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據悉,《辦法》共二十四條,主要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舉報要求、管轄、受理條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舉報處理程序、舉報人的義務等內容。
其中,《辦法》明確了適用范圍,例如《辦法》規定,被舉報人是指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管的其他主體,以及涉嫌非法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業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同時,該《辦法》將舉報分為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并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機制。關于實名舉報,《辦法》規定,在舉報時提供本人真實姓名(名稱)、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身份證復印件等信息并簽字(蓋章)的,為實名舉報。其中,對舉報人采取書面郵寄方式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舉報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書面舉報材料進行處理。
對采取面談方式提出舉報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記錄并經其本人簽字確認后提交。對采取電話方式提出舉報的,舉報人應當補充提交書面舉報材料。拒絕簽字確認或補充提交書面材料的,視為匿名舉報。
總體來看,對于實名舉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需按本《辦法》要求,履行相關告知程序。對于匿名舉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舉報內容及舉報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等情況依法進行處理,不受本辦法規定的期限限制,也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告知程序。
此外,《辦法》也明確對于舉報進行受理與不受理的條件。對于舉報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將予以受理,其中包括:舉報事項屬于本機構的監管職責范圍;有明確的被舉報人;有銀行保險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而對于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保監會將不予受理,其中包括:不符合《辦法》規定的受理條件;已經受理的舉報,舉報人在處理期間再次舉報,且舉報內容無新的事實、證明材料;已經辦結的舉報,舉報人再次舉報,且舉報內容無新的事實、證明材料;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予以解決的;反映的被舉報人銀行保險違法行為已由其他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或已由本級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通過舉報以外的途徑發現并依法處理的;已經或者依法應當由其他國家機關處理的;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辦法》明確,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后及時開展對舉報的調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對被舉報的違法行為作出書面調查意見,并及時書面告知舉報人,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被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后,如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但無法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監管強制措施等決定的,在書面調查意見中應當告知舉報人將依法予以處理。在本條規定的60日期限內發現情況復雜,需要延長調查期限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一般不超過30日,并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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