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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香港國安委集體亮相;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刊憲,明天生效

          每日經濟新聞 2020-07-06 21:19:34

          每經編輯|王鑫

          今日,香港特區國安委舉行首次會議,成員集體亮相。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今日刊憲公布,將于7月7日生效。

          香港特區國安委舉行首次會議,全體成員出席

          據央視新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在7月3日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國安委今日(7月6日)舉行首次會議,全體成員出席,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亦列席會議。

          圖片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入境事務處處長區嘉宏,海關關長鄧以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國基。陳國基亦同時兼任國安委秘書長。

          國安委按《國安法》第十五條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國安委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并將列席國安委會議。國務院早前已決定任命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駱惠寧出任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根據《國安法》第十四條,國安委的職責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三)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國安法》第十四條亦明確規定國安委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港府公報: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刊憲,明天生效

          據環球時報,香港特區政府6日發布新聞公報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今日(6日)刊憲公布,將于7月7日生效。

          圖片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截圖

          公報表示,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于今日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秾嵤┘殑t》包括為相關人員采取該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及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公報提到,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上述為相關人員行使各項規定措施所訂定的《實施細則》,清晰并詳細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香港國安法時,所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權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香港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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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香港特區國安委舉行首次會議,成員集體亮相。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今日刊憲公布,將于7月7日生效。 香港特區國安委舉行首次會議,全體成員出席 據央視新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在7月3日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國安委今日(7月6日)舉行首次會議,全體成員出席,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亦列席會議。 圖片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入境事務處處長區嘉宏,海關關長鄧以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國基。陳國基亦同時兼任國安委秘書長。 國安委按《國安法》第十五條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國安委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并將列席國安委會議。國務院早前已決定任命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駱惠寧出任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根據《國安法》第十四條,國安委的職責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三)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國安法》第十四條亦明確規定國安委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港府公報: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刊憲,明天生效 據環球時報,香港特區政府6日發布新聞公報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今日(6日)刊憲公布,將于7月7日生效。 圖片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截圖 公報表示,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于今日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秾嵤┘殑t》包括為相關人員采取該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及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公報提到,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上述為相關人員行使各項規定措施所訂定的《實施細則》,清晰并詳細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香港國安法時,所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權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香港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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