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3-26 14:43:08
每經編輯|盧祥勇
在全國自來水行業,管網漏損率的國家行業標準為8%至12%之間,而在陜西延安市自來水有限公司,這個數據一度出奇的高。2018年,該水廠管網漏損率為14.39%,最高時達24%。
紀委監委一查,原來是有“水耗子”。近期公開的部分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有自來水公司的抄表員與小區物業服務公司負責人勾結,每月少抄該小區2000噸左右的實際用水量,抄表員2年獲利7.5萬元。
還有抄表員每月少抄一小區用水量1.1萬噸,2年多時間收受好處費40多萬元。
反腐過后,去年,延安市自來水公司實現25年來首次扭虧為盈。利潤較上年同期增加1084.2萬元,增長率152.04%。
圖片來源:攝圖網-500979310
源于辦案人員的一次“意外”發現
2021年以來,延安市紀委監委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涉水收費腐敗問題專項整治,相繼對就職于市自來水公司等單位的14人立案審查調查,已移送檢察機關11人,涉案金額444.7萬元,追繳違紀違法資金382.8萬元。
牽出這起涉及多人嚴重職務違法案件的,是80.8萬元的村集體經濟支出。
一段時間以來,不斷有群眾反映延安市寶塔區橋溝街道二十里鋪村水費收繳不透明且村集體財務支出存在問題。在核實市自來水有限公司水費收繳情況時,辦案人員意外發現該公司存在管網漏損率超高的問題。這一情況引起了延安市紀委監委的高度重視,隨即啟動“室組地”聯合辦案模式,成立由市紀委監委牽頭、寶塔區紀委監委配合的專案組展開調查。
隨著審查調查工作的推進,辦案人員發現,二十里鋪村的財務支出是一筆“陰陽賬”。二十里鋪村黨支部原書記張某伙同村民史某某虛開工程發票和自來水費發票在村集體賬戶報銷,費用高達80.8萬元,且先后8次向市自來水有限公司抄表員李某轉賬7萬元作為好處費,以達到少抄實際用水量而套取資金的目的。
在深挖細查這一貪污腐敗線索時,一組數字引起了專案組的注意:2018年,水廠管網漏損率為14.39%,最高時達24%,遠高于國家8%—12%的行業標準。據測算,僅高管網漏損率一項,就會造成水廠每年虧空上百萬噸水。
于是,水費收繳不透明、涉水企業長期虧損、管網漏損率過高等一系列問題逐漸浮出水面。隨著對線索的深入調查,專案組研判發現,這是一起涉水收費的腐敗窩案。專案組對2010年以來所有在職的抄表員進行摸排,并延伸拓展至自來水工程項目建設、水表采購等領域,先后對市自來水有限公司抄表員、自來水安裝配套公司員工、部分物業公司負責人等多人開展審查調查。
調查發現,涉案抄表員通過“少抄實際用水量”的方法,收受所在轄區用水企業、社區、城郊村賄賂,涉案金額達444.7萬元。
抄表員“用多抄少”
近期,有部分涉案抄表員一審獲刑。
出生于1979年的黃某某,??莆幕?,案發前是延安市水務環保集團抄表員。2021年5月14日延安市寶塔區監察委員會留置,2021年7月26日涉嫌受賄罪被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2021年8月3日被執行逮捕。
一審判決書顯示,從2016年至案發,黃某某負責抄表的6個小區及兩家酒店均曾給予過他“好處費”,合計涉案金額20余萬元,目的是希望其能對涉事小區“少抄實際用水量”。
以延安市寶塔區柳林麗景花園小區為例,2016年6月的一天,黃某某與該小區物業服務公司負責人賈某某相識。賈某某向黃某某提出,如果能少抄一點該小區的實際用水量,他承諾事后會給好處。
此后,黃某某告訴賈某某,每月他可以給該小區少抄2000噸左右的實際用水量,這樣該小區物業每月便能少交6000多元水費,賈某某只需將少交的一半水費給他就行。經商議,為3000元。賈某某同意了此方案。
從2016年7月起,在該小區黃某某每月都會少抄2000噸左右的實際用水量。按照雙方約定,從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賈某某先后向黃某某支付25筆“好處費”,共計7.5萬元。
2021年12月28日,延安寶塔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
判決書顯示,黃某某負責的6個小區及兩家酒店均曾給予過他“好處費”,從2016年至2020年,合計涉案金額為20.0579萬元。
法院認為,黃某作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黃某有自首情節,可減輕處罰。黃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在延安市另一個小區,抄表員少抄的用水數據更為驚人。
劉某是延安水務環保集團自來水有限公司抄表員。2018年12月,劉某在負責抄報黃蒿洼鑫鑫家園小區水表期間與被告人楊某某(該小區物業經理)結識,楊某某提議讓劉某少抄報該小區用水量,把截留的水費抽40%作為給劉某的好處費,具體要同公司管財務的副經理康某商量。
同時,楊某某提出讓劉某到物業公司商量時多要上20%的好處費,他從中撮合,多要下的20%好處費讓劉某再給他,劉某表示同意。
鑫鑫家園小區的實際用水量平均每月為14000多噸,正常的交費金額是每月4萬多元,楊某某提出以后讓劉某按每月3000噸左右的噸位數抄表,這樣劉某每月給鑫鑫家園小區少抄11000多噸用水量,每月能給他們節省約4.1萬元水費。
經查,2018年12月至2021年3月,劉某從物業公司共收受好處費62.5萬元,其中,楊某某分得共計20.633萬元。
2022年1月18日,延安寶塔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楊某利用劉某擔任延安市水務環保集團自來水有限公司抄表員的職務之便,伙同劉某采取少抄實際用水量的方式,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共同受賄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法院認為,楊、劉二人屬共同犯罪,劉某屬主犯,楊某系從犯,同時,楊某認罪認罰,且能積極退贓,又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編輯|盧祥勇 杜恒峰
校對|程鵬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中國紀檢監察報、西安新聞網、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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