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cronym id="mz9d1"><output id="mz9d1"></output></acronym>

    <sub id="mz9d1"><ol id="mz9d1"><nobr id="mz9d1"></nobr></ol></sub>
        1. <sup id="mz9d1"></sup>
          每日經濟新聞
          要聞

          每經網首頁 > 要聞 > 正文

          部分踩“雷”的券商資管產品,銷售前需不需要向投資者告知?法院這么判!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1-13 20:01:08

          每經記者|陳晨    每經編輯|趙云    

          一只開放銷售的券商資管產品,其持倉的部分債券信用評級連遭下調從而不符合《資管合同》約定事宜,這需要告知潛在投資者嗎?

          近日,每經記者從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獲悉,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長江資管)于2017年8月4日成立了長江資管祥瑞9號第一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下稱:祥瑞9號一期),該產品封閉運行,封閉期為9個月,原則上每9個月開放一次,風險等級為R2,投資類型為固定收益類,并且規定投資于信用債債項評級不低于AA。

          2018年5月18日,投資者孫某某成功申購了186萬元祥瑞9號一期產品。然而,就在2018年3月1日時,上交所已將祥瑞9號一期持有的“17華信Y1”債券停牌;同時,祥瑞9號一期還持有“17滬華信MTN002”債券,二者市值占祥瑞9號一期凈值比例約20%。從2018年3月2日至5月15日,聯合評級陸續將上述債券等級從最開始的AAA下調至B,已經不符合《資管合同》規定。2018年9月、12月,這兩只債券先后構成實質違約,從而導致孫某某虧損22萬余元。

          顯然,在孫某某申購前,占該產品凈值較大的兩只債券已經發生評級連續下調,但由于該產品屬于私募資管產品,投資者不能事先知曉該產品投資明細,那么在孫某某在申購前,長江資管是否要提前告知前述事項呢?長江資管認為,債券評級下調屬于投資范圍調整事項而非信息披露事項。對于這樣的說法,一審、二審法院又是如何判決的呢?

          一審法院認為長江資管應將債券評級下調告知投資者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兩點,第一,案涉資管產品于2018年5月開放銷售時,長江資管是否有向孫某某告知資管產品所持倉部分債券信用評級不符合《資管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二,長江資管未告知上述信息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及賠償責任的具體范圍。

          對于第一點爭議,一審審理中,長江資管認為,《資管合同》中約定在本集合計劃投資于信用債債項評級低于AA時,管理人應當在6個月內調整完畢,所以并無信息披露的義務,且若向潛在投資者告知相關債券評級下調的信息會違反行業關于持倉信息保密的規定,并對原有投資者不甚公平。

          對于上述說法,一審法院認為:首先,上述約定系針對合同履行期間內,管理人對于資產投資策略及范圍調整的義務,而非針對合同簽訂前應當告知說明的產品信息范圍的約定,管理人以該條款抗辯認為其不負有向潛在投資者說明債券評級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義務,并無依據,難以采信。

          其次,管理人若以“資管產品中有某只債券或部分債券目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信用評級”等概括性表述向潛在投資者說明信息,并未涉及資管產品的具體持倉信息,也不存在與行業保密規則沖突的情形,而且該種信息告知也并未損害到原投資者的利益。

          最后,孫某某等投資者對于案涉產品系高風險產品的明知,僅系其對案涉產品風險級別的認識,并不能免除管理人向其告知該產品所涉重大風險信息的義務。

          綜合而言,一審法院認為,案涉資管產品采用攤余成本法作為估值方法,且每9個月定期開放,在開放期時案涉資管產品持倉的華信債已發生對產品風險有重大影響的市場變化,在估值無法反映資管產品價值波動風險的情況下,長江資管應履行先合同義務,將案涉產品所持部分債券不符合《資管合同》中約定信用評級的信息告知孫某某等潛在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風險以保證投資者作出真實意思表示。

          關于第二點爭議,一審法院認為:如前所述,長江資管公司與孫某某簽訂《資管合同》時,未告知孫某某案涉資管產品所持倉部分債券信用評級不符合合同約定信用評級,未充分揭示風險,有違誠信原則,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長江資管賠償孫某某本金損失22.43萬元以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二審法院強調債券評級下調屬于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信息

          面對這樣的判決,長江資管提起了上訴并表示,債券評級下調屬于投資范圍調整事項而非信息披露事項。長江資管進一步說道:“公司作為持牌金融機構從事金融資管業務,應根據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確定的具體規則來執行。現行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均未規定債券評級下調屬于資產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事項。”

          其舉例:中國證監會于2021年6月4日公布的《資產管理產品介紹要素第2部分:證券期貨資產管理計劃及相關產品》中未要求管理人在銷售階段以具體或概括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債券評級下調事項。2021年2月26日最新修訂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中刪除了強制評級條款,債項評級與交易、虧損之間并無關聯,不能反映交易是否發生虧損及虧損大小。因而,長江資管認為,一審法院根據《證券法》的原則性規定,認定長江資管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那么,長江資管主張的債券評級下調不是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信息,也不屬于現行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信息披露范圍,二審法院會如何審理呢?

          二審法院表示,本案中,孫某某雖為進取型投資者,且當事人各方對于案涉資管產品的風險適配并無異議,但案涉資管產品持倉占比20%的債券評級在短時間內多次下調,對資管產品的風險有重大影響,并不能證明投資者在已知債券評級與《資管合同》約定投資范圍不符的情況下仍一定會投資,故在長江資管未將該風險向投資者充分說明的情況下,無法從實質上保障投資者作出真實意思表示。

          關于長江資管提出的監管規范的問題,二審法院進一步表示,在確定賣方機構適當性義務的內容時,應當以合同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國務院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作為主要依據,相關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中的適當性義務規則在不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參照適用。一審法院在本案中適用《證券法》的規定,適用法律正確。長江資管在上訴意見中提及部門規章均是在本案投資行為發生之后出臺,不能適用于當時的情況,且即使就部門規章中未明確要求的告知內容,但屬于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信息的,也應認定屬于締約過程中告知義務的范圍。

          因此,二審法院對長江資管的上訴意見,不予支持,從而駁回長江資管上訴,維持原判。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818589296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

          每經經濟新聞官方APP

          0

          0

          国产日本精品在线观看_欧美日韩综合精品一区二区三区_97国产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四区_国产中文字幕六九九九
        2. <acronym id="mz9d1"><output id="mz9d1"></output></acronym>

          <sub id="mz9d1"><ol id="mz9d1"><nobr id="mz9d1"></nobr></ol></sub>
              1. <sup id="mz9d1"></sup>
                久久免费清高视频 | 亚洲va久久久久综合 | 亚洲v精品V无:码一区二区桃花 | 思思99思思久久最新地址精品 | 日本在线观看中文字幕无线观看 | 最新精品国产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