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8-16 19:49:38
每經記者|黃小聰 每經編輯|肖芮冬
近日,來自多份判決書的信息顯示,一對父子累計投入540萬元購買了基金專戶,持有了兩年左右時間,贖回后虧損超過15%,父子倆于是將渠道方告上了法庭,并辯稱不清楚產品的風險等級,也從未見過并簽署過《資產管理合同》及《風險揭示書》。
經法院審理之后,認定父子倆應當對投資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銀行渠道方承擔次要責任,最終對于發生的實際損失,酌情確定卓某和渠道銀行各自承擔80%和20%的責任,酌情確定卓某兒子和渠道銀行各自承擔90%和10%的責任。
根據判決書相關信息,2017年4月12日,卓某進入“購買基金”的“基金詳情”頁面,通過賬戶轉出400萬元購買“財通富春滬港深1號資產管理計劃”。2017年5月10日該資管計劃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2019年5月10日,卓某申請強制贖回該資管計劃。同年5月15日,贖回資金到賬3374409.02元。
同樣在2017年4月12日,卓某兒子支付140萬元購買“財通富春滬港深1號資產管理計劃”產品。2019年5月10日,卓某兒子申請強制贖回該資管計劃。同年5月15日,卓某兒子贖回資金到賬1181043.16元。
按照贖回資金和投入資金進行計算,父子兩人持有該專戶兩年左右時間,虧損超15%。
庭審中,卓某表示:工行朝天路支行的銷售經理譚某主動向其推薦上述資管計劃并表示該產品為保本的理財產品,工行朝天路支行未對其做過風險評級,他也沒有簽字確認過,不清楚自己的風險等級,也不清楚產品的風險等級,也從未見過并簽署過《資產管理合同》及《風險揭示書》。卓某兒子在庭審中也有類似的表述。
不過,工行朝天路支行對此予以否認,工行朝天路支行稱已對卓某進行風險測評和分類,但當時的風險調查表無法查找,卓某購買案涉產品時風險等級為“成長型C4”,C4對應的產品風險等級為較高風險,工行網上銀行關于上述資管計劃的信息披露頁面已顯示該資管計劃為高風險產品。
關于購買過程,工行朝天路支行稱,卓某是到了工行朝天路支行的理財間而非柜臺通過個人客戶營銷系統完成客戶身份確認、《資產管理合同》以及《風險揭示書》的電子簽約,之后再登錄手機銀行對產品自行購買,客戶經理沒有代為操作。
此外,對于卓某兒子的風險測評,工行朝天路支行稱,卓某兒子在購買案涉產品時的風險等級為“平衡型C3”,C3對應的產品風險為中等風險,卓某兒子是在其父親的推薦下到工行朝天路支行處通過手機銀行購買了140萬的案涉產品;并完成客戶身份確認、《資產管理合同》以及《風險揭示函》的電子簽約,客戶經理沒有代為操作。
每經記者注意到,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工行朝天路支行是否盡到適當性義務的問題。
法院認為, 從卓某投資經驗來看,2014年至2017年期間卓某先后持有三款理財產品,其中2014年10月15日購買的“財通富春定增19號A”風險等級“C3-平衡型”,與卓某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R3-中風險”匹配;2015年9月15日購買的“財通富春定增增利5號A”風險等級“R4-較高風險”,高于卓某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C3-平衡型”;2015年10月20日購買的“財通富春定增增利6號A”風險等級“R4-較高風險”,與卓某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C4-成長型”匹配。該三款產品的風險匹配情況分別為匹配、高于、匹配,對應的收益率分別為9.92%、7.43%、0。
法院還指出,該三款產品均由同一基金公司發行且均屬于資管產品,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并且卓某投資“財通富春定增增利5號A”時產品風險高于卓某當時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屬于超風險投資,與此次案件卓某購買案涉資管產品超風險投資的情形存在相似之處。就同等級風險的投資經驗而言,卓某購買過兩次高風險等級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此外,自購買案涉資管產品后至2020年4月1日期間,卓某仍繼續通過工行多次購買“R4-中高風險”的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梢姡ば谐炻分性诒景钢羞m當性義務的履行情況并未影響卓某后續在工行朝天路支行處的投資,卓某具有投資同一產品類別但風險等級不同的經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斷并知曉案涉資管產品的投資風險。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定,卓某應當對投資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工行朝天路支行在向卓某銷售案涉資管產品時未能充分告知說明,在履行適當性義務方面存在瑕疵,對卓某決定購買資管產品產生一定影響,故工行朝天路支行應當對卓某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陳述及已有證據,盡管工行朝天路支行在適當性義務上存在不足,但未影響卓某作出自主決定,故對案涉資管產品發生的實際損失,酌情確定卓某、工行朝天路支行各自承擔80%和20%的責任。
另外,一審法院酌情確定卓某兒子、工行朝天路支行各自承擔90%和10%的責任。而二審法院認定,該損失分擔比例適當,最終予以維持。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51457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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