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7-22 23:20:19
◎有專家在研討會上表示,雖然條款中做了采礦權續期的規定,但續期的相關依據并沒有特別明晰,可能會在現實操作中給續期帶來一定的難度。
每經記者|李彪 每經編輯|陳旭
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正在公開征求意見,采礦權期限條款成為行業關注的焦點。
7月21日,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自然資源法治研究中心、中國自然資源學會資源法學專業委員會、礦業法治創新研究聯盟、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法學系、北京市生態法治研究會等礦業法治研究機構,在北京召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研討會。
研討會現場 每經記者 李彪 攝
今年6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舉行。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經過去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后,通過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提交本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
6月28日,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審稿)公布并再次公開征求意見。
二審稿第二十二條明確,探礦權的期限為五年。探礦權期限屆滿,可以續期,續期最多不超過三次,每次期限為五年;續期時應當按照規定核減勘查區域面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探礦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及時開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無正當理由未開展或者未實質性開展勘查工作的,探礦權期限屆滿時不予續期。
采礦權的期限結合礦產資源儲量和礦山建設規模確定,最長不超過三十年。采礦權期限屆滿,登記的開采區域內仍有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的,可以續期;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依法不予續期的,礦業權消滅。
圍繞二審稿第二十二條的內容,在上述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展開了廣泛討論。
有專家認為,二審稿中規定“采礦權的期限結合礦產資源儲量和礦山建設規模確定,最長不超過三十年”,但現實中很多中大型礦產的開采過程中,三十年是開采不完的,這種期限的設置是否需要根據礦產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該專家進一步表示,雖然條款中做了采礦權續期的規定,但續期的相關依據并沒有特別明晰,可能會在現實操作中給續期帶來一定的難度。
也有專家建議,在開采過程中,如果采礦權期限到期但還在走申請續期流程,這期間內的開采活動是不是需要停止,也應該進一步明確。
此外,由于地質勘查屬于專業性較強、技術含量較高的領域,為加強行業規范和制度化管理,多名與會專家建議在礦產資源法中明確建立注冊地質師制度。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記者李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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