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3 01:30:08
當前,一些民營企業在中小板或創業板上市,發起人股東由此暴富引發熱議。
筆者認為,西方國家上市公司發起人暴富也是常事,但他們的發起人接受的監督和承擔的責任相比A股市場更為到位,發起人稍有不慎就會面臨諸多民事索賠;美國市場的做空機制也相對完善,市場定價能力相對更強,也即更能夠反映發起人對社會所作出的貢獻。而A股市場民營中小股票定價普遍虛高,上市公司發起人光有權利沒有什么義務,上市就能發財,其高價減持所得與其付出完全不成比例。
多年前,上市公司多為集體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企業,個人或者外資持股占一定比例以上的企業很難上市,彼時上市甚至需要指標和額度。誰都知道,這些“肥缺”顯然不能便宜了私人或者外國人。而且,為防止股市出現較大震蕩,政府對股市一直采取呵護甚至袒護方式,即使上市公司已經資不抵債,也可通過重組得以重生,這個制度甚至延續至今。由于新股發行實行審核制而非注冊制,退市機制也未健全,嚴格的準入限制以及 “有進不出”,使得其他一些企業為實現上市目標轉而兼借“殼”上市,“殼”市場得以形成,“殼”價值由此得到體現。也就是說,當前公司股票上市后所陡增的價值,其中就包含“殼”資源價值,而且相當不菲。
原來,國有上市公司上市后身價陡增,這并非是個問題,因為作為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所陡增的“殼”價值為全民或很多老百姓所共享,并不惹人關注。但2001年開始,上市額度限制逐漸被取消,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民營家族企業上市公司越來越多,現在民營企業發起人股東高價減持套取“殼”價值后據為己有。筆者認為,這些“殼”價值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理應歸屬全民所有。
首先,“殼”價值的產生是政府過度參與市場的結果。假如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再假如股市實行嚴格的退市機制,那么“殼”資源的價值就非常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計,因為一旦退市就可能變成幾分錢的“仙股”,在退市之前股票價格就會提前反應而大跌。“殼”價值是政府直接參與證券市場管理和市場資源的分配,使得市場在不充分競爭條件下的制度產物,政府的參與為“殼”價值的形成創造了行政條件,政策催生的收益理應由全民所有。
其次,“殼”價值的產生是政府對股市呵護的結果。當前,政府對股權交易總體上仍然實行限制,投資渠道的限制使得一些資金只能涌向股市,普通民眾對權益類投資主要集中在股票或基金上面,這抬高了股市估值水平。尤其在股市危機時期,政府甚至利用公共資源為股市托市。比如2008年股市暴跌,社保基金仍表示會穩定對股票的投資比例、不會大幅減持;一些國有大股東也實行增持以穩定市場;即使是公募基金,一般股票基金也有持倉60%的底線規定,這些都是對股市具有潛在托市效應的政策,其所利用的資源則是公共資源或眾多老百姓的財產,它們承擔了各種顯性或尚未爆發的隱性風險。
其三,“殼”暴利歸發起人引發社會不公。目前民營發起人股東減持所得 “殼”暴利越來越離譜。A股市場2005年開始股權分置改革,這之前上市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需為流通股股東提供對價,才能獲得解禁資格;而民企多是近幾年上市,屬于股權分置改革后上市企業,發起人股東持股到了日子就可自動解禁,根本無需為社會公眾股東提供對價,其持股成本少了一大塊。另一方面,2005年以前,證監會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采用限定發行市盈率上限的方式管理新股發行價格,眾多國企上市公司發行市盈率在20倍以下;現在,新股發行實行市場化,而由于市場各方面機制尚不健全導致一些民營公司發行市盈率動輒在百倍以上。由此,民營發起人股東兩方面得利,暴利幅度更為可觀。而普通人在股市折騰很難獲利,不少虧損累累,股市財富再分配直接導致社會不公。
筆者認為,稅收的一個宗旨就是調節分配,對股市財富再分配功能導致的發起人股東超常暴利,須在目前征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基礎上,再按超額累進稅率對所有發起人股東減持計征暴利稅,要將“殼”價值收歸國有或全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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