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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土地建租賃房有“授人以漁”的紅利效應

          每日經濟新聞 2017-11-27 00:10:30

          從既有使用價值較低的現實出發,針對城市居民的、市場化導向的租賃住房開發,能夠產生巨大的紅利效應,不僅能夠覆蓋再利用的各項成本,還能調動起村集體、村民和社會資本的積極性。

          每經編輯|李宇嘉 ?    

          李宇嘉  

          集體土地建租賃房開始“落地”。北京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工作的有關意見》,提出2017~2021年供應1000公頃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也就是,北京未來5年供應1300公頃土地、建設50萬套租賃住房的規劃中,集體建設用地供應和建設占比就達76.9%。

          2017年8月,國土部發文,選擇北京等13個城市作為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的首批試點城市。時隔不到3個月,北京試點方案就新鮮出爐。近日據悉,鄭州也提出“在外來人口、租賃需求集中的鄭東新區及托管區域,運營一批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并明確承租人申領居住證、租滿3年后可享有規定的市民待遇及社會保障。預計,其他11個城市將后續推出試點方案。

          集體建設用地建租賃住房,這是貫徹十九大提出的“加快構建多層次供給、多渠道保障和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重要內容。也就是說,集體土地是“購租并舉”住房新制度重要的供給層次和保障渠道。

          基于增加低租金租賃住房,滿足廣大新市民(以外來人口和大學畢業生為主)“扎根”城市的訴求,集體土地此種入市模式的意義更加彰顯。另外,建設租賃住房將是我國集體土地“同地同權”入市改革的重大突破,也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改革的重大突破。

          更重要的是,村集體、村民掌握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主導權(或是項目申報主體,或聯營社會資本開發中股權不低于51%),從而找到“三農”分享城市化紅利的路徑。

          土地“二元”制度下,城市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存在巨大的“級差地租”,即便相鄰也不例外。近兩年,熱點城市房價快速上漲,“級差地租”的鴻溝加深、加寬。由此,一邊是大城市近5年住宅供地完成率不足60%,住房供應嗷嗷待哺,房價上漲明顯,廣大新市民住房問題突出;另一邊則是,城市郊區或外圍(城區內也有)集體建設用地低效閑置、亂象叢生,而農民和村集體也無法分享城市化紅利。此外,突破土地“二元”用途管制的利益誘惑下,集體建設用地“房地產化”如火如荼,最典型的就是“小產權房”等違法建筑遍地開花。結果違法交易、租賃頻繁,建筑消防安全隱患突出,區域土地成片利用和統一規劃被阻斷。

          據筆者調研,大城市存量集體建設用地,要么建“小產權房”,要么村集體私下違規簽協議,低價租給企業建廠房或倉庫,不僅無系統的土地和空間規劃,還造成污染和淘汰產業復歸,安全隱患突出(如大興火災),收益也很低,典型的野蠻生長和“瓦片經濟”。由此,不管是同地同權入市,還是建設城鄉統一的用地市場,或是“三農”分享城市紅利,集體建設用地既有的利用是風險隱患巨大、不可持續、低效粗放的“共輸”格局。2010年,為緩解公租房用地上的壓力,國土部批復北京、上海作為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租住房的首批試點。此后,北京推進力度很大,平房鄉、唐家嶺、太舟塢等5個集體建設用地試點,合計建設公租房1.28萬套。

          但是,政府主導的公租房收益太低,建設進程緩慢,投資回收期長(10年以上),加上銀行對“兩權”(集體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非常謹慎。由此,村集體和社會投資選擇觀望,公租房建設試點并不理想。從2010年啟動至今,北京唐家嶺土井村公租項目仍未入市,平房鄉項目也未入住,目前兩個項目還在等待驗收。集體土地入市之所以陷入困局,很大程度上在于國家對“好經念歪”的顧慮,即農民要分享紅利,但由于其處于弱勢地位,而基層政府利用土地的主動權大、方式多樣,內在激勵高,與資本和開發商合謀,侵害農民利益在過往普遍存在。于是,集體土地入市試點小心謹慎,即便原地踏步,也不能出現侵害農民利益的現象。

          筆者認為,集體土地建租賃房,這是一條風險可控、具有最大公約效應的可行路徑。

          首先,集體建設用地規模很大。在建設用地分布上,很多城市的集體和國有基本“對半開”。盡管亂象叢生、違法建筑遍地,但這些土地早已卷入城市化大潮。當前要做的是,基于國家對于集體土地入市的大方向(同地同權、統一用地市場、農民分享城市化紅利等),基于多方利益訴求,找到最大公約數,將這部分已經市場化或半市場化、偽市場化的土地和空間與廣大新市民、無房戶的有效需求對接起來。相比近年來由中高收入階層、投資和投機需求主導的樓市繁榮,這樣的供需匹配是最有效的匹配,也是房地產的長效機制,更符合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

          另外,這些土地成本非常低(甚至零成本),早已完成了“三通一平”、“七通一平”。

          從既有使用價值較低的現實出發,針對城市居民的、市場化導向的租賃住房開發,能夠產生巨大的紅利效應,不僅能夠覆蓋再利用的各項成本,還能調動起村集體、村民和社會資本的積極性。

          更重要的是,租給代表和保持城市產業持續競爭力的人力資本,能夠保護這個經濟區域的長期增長潛力,補位中短期內商品房市場從高位下滑。

          其次,不管是國土部指導各地試點的文件中,還是北京的案例中,均規定村集體和村民的絕對主導權,即他們或者作為租賃項目申報主體,或者在與社會資本的聯營公司中占不低于51%的股權,均明確指向,要尊重村集體和村民入市意愿,確保他們分享城市紅利。

          再次,規定“只租不售”、單次租期不超過10年(杜絕“以租代售”),杜絕了資本的覬覦、杜絕了“房地產化”。

          最后,集體建設用地地價本身就非常低,國家文件還規定,租賃房開發采取“出讓金返還,只交稅金”的模式,再加上與市場租賃完全接軌,投資的收益率可達10%左右,社會資本和村集體、村民參與積極性提高了。

          更重要的是,相比一次性補償的征收模式,建租賃房并分享租金收益是以漁網(租賃房)補償獵槍(種糧食、開辦集體企業),具有長期分享城市化紅利的效應。

          (作者為深圳市房地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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