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9-11 21:40:52
每經記者|陳利 每經編輯|魏文藝
今日(9月11日),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成都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業管理部等四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一系列事項進行了明確。
成都市住建局官網截圖
根據《通知》,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在駐蓉商業銀行中開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下稱監管賬戶),并與承辦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確監管內容、方式及流程,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自《通知》施行之日(9月11日)起,新產生的租賃關系,承租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租金周期超過三個月的,住房租賃企業應將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貸”獲得的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其中“租金貸”獲得的資金需住房租賃企業和承租人與貸款發放的金融機構協商一致,將貸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劃撥到監管賬戶。
承租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租金周期在三個月以內的,由承租人自主決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監管賬戶管理;存入監管賬戶的租金在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人和承辦銀行簽訂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劃轉給住房租賃企業使用。
在監管賬戶的開立方面,《通知》提出,新開業的住房租賃企業在推送開業信息時應提交監管賬戶的開立情況,《通知》施行前已開業的住房租賃企業應在1個月內開立監管賬戶,將開立監管賬戶的信息向企業注冊地所在區(市)縣住建部門報告,并在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進行公示。
未開立或未按期開立監管賬戶的住房租賃企業暫停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和發布房源。與此同時,住房租賃企業、網絡信息平臺在發布租賃房源時,應當同時發布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
此外,《通知》還明確,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和承辦銀行簽訂的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中約定的租賃合同期滿后資金監管自動解除;合同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住房租賃企業未提出異議的,承辦銀行將押金劃轉給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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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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