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5-14 12:26:13
每經編輯|程鵬 蓋源源
10年前,家住北京、年近六旬的焦某聽信銀行理財經理郭某的推薦,她先后投資了320萬元購買了“特別好的理財項目”, 后來才得知這是不法分子的非法集資。私募基金實控人被繩之以法后,名下幾無可執行財產,焦某只拿回2190元的執行 款,于是將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告上法庭,索賠全部損失。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兩則判決書顯示,廣發銀行北京太陽宮支行與客戶焦某的侵權責任糾紛迎來終審判決。廣發銀行原理財經理郭某違規私自向焦某等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構成職務行為,相應法律后果由廣發銀行承擔,因此該行被判承擔焦某投資損失50%的責任。
320萬元買理財血本無歸
上述案件中,年近花甲的焦某是廣發銀行北京太陽宮支行(下稱“太陽宮支行”)的老客戶,因在太陽宮支行的存款于2012年10月到期,該行理財經理郭某稱銀行現在有一個特別好的理財項目,便主動向焦某推薦了一款理財產品,聲稱“安全又保險”。
次日,太陽宮支行營業大廳的貴賓室內,郭某推薦她和另一儲戶何女士“拼單”購買該理財,焦某遂出資200萬元,并在合同的“特別約定”部分寫明由二人共同出資。
具體來看,該“理財”的條件相當優厚:約定投資者作為優先級合伙人出資387萬元(焦某200萬、何女士187萬),大觀言基金作為普通合伙人出資1800萬元認購“吉祥煤業”3%的股權,吉祥煤業法人耿某每期出資1000萬作為劣后基金,優先級合伙人優先得到本金和收益的償還。
整體看,焦某和何女士投資的頗像是當時流行的“類信托”產品,由項目方和管理人提供劣后資金,優先級資金可獲得相對確定的收益。在收益上,購買該產品300萬至800萬金額的,第一年收益率為12%,第二年收益率為13%。在打款后,大觀言基金向何女士出具收據及確認函,確認“合伙投資款”已收到。
此后,2013年1月,焦某再次通過郭某的介紹單獨購買了大觀言基金的另一產品,投向為山西天然氣項目。焦某作為優先級合伙人出資120萬元,約定收益率為第一年11%、第二年12%。
值得一提的是,投資者的劃款均通過廣發銀行賬戶支付,且約定收益支付也打回到廣發銀行的賬戶內。
2013年11月,焦某和何女士共同投資的吉祥煤業項目到期,理財經理郭某稱兌付有問題,預計三個月能返本付息,但最終等來的卻是大觀言基金出事的消息。
由于該理財產品的涉事公司不具備募集資金、發放貸款及證券類投資產品的發行資質,公司實控人鐘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6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公司資金兌付陷入了困境,焦某投資該理財產品的本金及收益均無法兌付,造成實際損失。
對此,焦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銀行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對其損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求賠償損失。
大觀言基金非法募資6億
多家銀行牽涉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銀行理財“飛單”案件的受害者并不止焦某一人。
法院判決書顯示,該案中廣發銀行相關工作人員代銷的“理財產品”,實為北京大觀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大觀言基金”)發起。
公開信息顯示,大觀言基金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冊資本金人民幣5000萬元。其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與資產管理業務,重點投資礦產資源、能源與環保、高新科技、金融資產等領域。
2012年~2013年間,該公司實控人鐘某以大觀言基金等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與多位投資人簽訂入伙協議設立了十余家有限合伙企業,再以有限合伙企業對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吉祥煤業有限公司等進行投資。
法院稱,該投資項目主要通過平安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北京銀行等銀行的理財經理向社會公眾宣傳,并承諾到期還本付息(視認購金額承諾每年收益11%~15%)的方式,非法吸收200余名投資人的資金共計人民幣5億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提到,其中有平安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等部分支行理財經理作證稱,銷售大觀言基金公司上述產品的事實,部分理財經理獲得了大觀言基金公司的傭金,且部分銀行還兌付了大觀言基金未給合伙人兌付的本息。
根據鐘某供述,其成立大觀言基金公司就是為了募集資金,以投資到全國需要投資的項目上。公司共投資兩個項目,總共私募了400多名客戶,其中新天天然氣項目共私募1.5億元,內蒙吉祥煤業項目則私募了4.5億元。
鐘某表示,募集來的資金一部分投資到這兩個項目上,一部分返還客戶本金和利息,公司目前已返還本金加利息共4億元左右,還有1.5億元沒有返還,共有180多個投資客戶沒能解決。
2014年5月,大觀言基金負責人鐘某仁被警方逮捕;2015年5月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朝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并于2016年7月被判有期徒刑8年,罰金50萬元,并責令退賠投資人經濟損失。
高額傭金打通理財經理
返點提成最高4%大觀言基金的“飛單”為什么讓一些銀行員工鋌而走險,這背后是什么樣的誘惑?
答案是:高額返點。
裁判文書還顯示,2012年,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的理財經理郭某,通過同一家銀行一個退休同事的引薦,認識了大觀言基金公司的王某。
王某是大觀言基金公司的銷售員,主要負責對接銀行渠道。概言之,就是王某以促成銀行渠道的客戶購買該公司產品為己任,并從中獲得報酬。
而王某所在的大觀言基金公司既非監管機構核準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也不是相關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公司,無法被相關銀行正式準入。
但王某有辦法。他和郭某認識后,王某向郭某介紹了該公司的基金理財產品,并提供了產品資料,希望郭某幫該公司銷售投資項目。
王某還承諾,大觀言基金公司會根據客戶投資額的比例給郭某傭金。 郭某答應了。
為什么通過銀行渠道募集資金?大觀言基金公司實控人鐘某表示,大觀言基金與大多數銀行有托管協議,但沒有代銷協議,托管協議也沒有寫明銀行要發行其理財產品。“我們找的都是一些商業銀行,如華夏銀行、民生銀行、廣發銀行,因為這些銀行在體制上比較松,外加我們給銀行的理財經理提點。”
根據鐘某供述,銀行給該公司發行理財產品是因為他們有提成, 打包是百分之三至四的點,給出去的提成大概有兩三千萬元。 同時,該公司還會給類似郭某這樣的銀行的理財經理提點。
據王某供述, 郭某共銷售大約500萬元額度,王某便按投資額的2-3%點通過公司給的郭某傭金,一共約10萬元。
郭某則表示,不清楚大觀言基金和廣發銀行有沒有合作,自己在銀行向客戶介紹大觀言的理財基金產品銀行不知道,是個人行為。
銀行:無法24小時監控每個員工
在大觀言基金兌付問題爆發后,各家銀行大多對私自銷售產品的理財經理們進行了問責處理,廣發銀行也不例外。
而面對投資者的索賠,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則并不接受。其認為,銀行未代銷涉案投資產品,與大觀言基金不存在代理關系;郭某的私售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銀行不應承擔責任。
該行介紹,在本案之前,廣發銀行就非常重視防范此類“飛單”事件,在員工從業守則中明確規定員工嚴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并將私售行為明確列為違紀行為,多次頒布制度、組織全體員工學習并進行檢查、巡視和專項監督工作。
對于郭某的私售行為,該行稱已經超出了自己的管理范圍和管理能力,認為已經窮盡了建章立制、強制培訓、監督管理等全部措施。 “銀行不可能24小時,時時刻刻監控每個員工的行為,無法做到監視所有員工的每一個動作、監聽每一句講話。”
針對焦某的投資行為,廣發銀行認為其具有金融投資經驗,了解理財產品的購買流程、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本內容、預期收益率等,完全有能力注意到涉案“飛單”產品并非銀行理財產品,屬于私募投資產品,也應承擔必要的風險注意義務。
為此,廣發銀行提交焦某在其處購買理財產品的記錄、風險測試評估問卷、風險揭示書、業務回執等文件,證明只要是銀行代理的理財產品都需要簽署上述一系列文件,焦某應明知其投資產品并非廣發銀行代理的理財產品。
焦某則稱,之前購買的理財產品是自己單位發行的,有一定的理解;此次是因為信任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才再次進行了投資。
廣發銀行擔半責
焦某由于此前投入的320萬元本金無法兌付,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賠償本金合計320萬元及相關利息損失。
法院在判決中表示,銀行工作人員違規向原告推介存在高風險的、非本行發行銷售的理財產品,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焦某投資損失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與此同時,焦某在交易過程中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對自身資金安全的風險防范意識,也是該案所涉損失產生的原因之一。
法院認定,鑒 于雙方分別存在過錯,綜合分析雙方過錯大小及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酌情認定焦某就其投資損失自行承擔50%的責任,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則就焦某的投資損失承擔50%的責任。
廣發銀行一度對上述判決不服并進行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結果。不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廣發銀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雖然一二審均獲得勝訴并獲得法院支持50%賠償,但焦某320萬的投資最終還是有半數打了水漂。在二審中她坦言,該案侵權事實發生在2012-2013年,至今已有9-10年的時間。自己的損失除了本金外,還有多年利息以及為追回損失支出的人力物力,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失也是無法估量。
編輯|程鵬 蓋源源
校對| 王月龍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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