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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萬名企業家可能面臨過億元回購責任?律所報告稱回購數量攀升但回款效果差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8-21 14:39:22

          每經記者|姚亞楠    每經編輯|肖芮冬    

          前有紫輝創投創始合伙人鄭剛“炮轟”羅永浩,后有國內頭部機構密集向被投企業發起回購訴訟,近來,因為一紙回購協議,越來越多的投資機構與創業公司開始反目,甚至站上法庭、各執己見。

          記者注意到,近日禮豐律師事務所發布了《VC/PE基金回購及退出分析報告》(以下簡稱《回購報告》)。數據顯示,目前大約13萬個項目將陸續面臨退出壓力,涉及約1.4萬家公司,基于回購條款使用的普遍性,未來上萬家創業企業與創始人可能將面臨數億元的回購壓力。

          事實上,回購訴訟無贏家,回購條款除了讓企業破產,讓企業家成為失信執行人外,實際效果相當有限。禮豐律師事務所方面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下簡稱每經記者)表示,“基于風險投資的本質,和大部分創始人沒有足夠償還能力的現狀,針對本身沒有道德問題的公司和創始人,我們建議投資人可以考慮盡量在公司端做價值變現以實現退出,而非向創始人個人追索;而針對公司端的價值變現,我們也建議采取各方共贏的方式,避免‘殺雞取卵’式的回購。”

          上萬家企業可能面臨數億元回購壓力

          作為投資人退出機制的一種,回購條款在當下有多普遍?

          《回購報告》以滬深交易所2023年成功申報IPO的企業為研究樣本,其中約有65%的企業在其協議中設置了回購權條款。而此前漢坤律師事務所發布的《2023年度VC/PE項目數據分析報告》也顯示,2023年其參與的近400個VC/PE項目中,91.5%(境內架構)有回購權安排。

          “初步估算,我們近一年來處理的關于回購咨詢及訴訟案件的數量大約為之前的十倍。”禮豐律師事務所方面向每經記者表示。

          據《回購報告》統計,未來通過回購實現退出的項目數量有進一步攀升之勢。截至2022年,PE/VC基金已投資且暫未完全退出的投資案例約有13萬個(一家投資人對一家公司的一次投資,視為一個項目),鑒于國內近幾年的新增投資案例均遠多于退出案例,因此粗略估算目前約13萬個投資案例將陸續面臨退出壓力,這其中涉及約1.4萬家公司。這些公司中,除了少數的幸運兒能夠通過IPO或者并購“上岸”,其余大部分都有可能面臨回購壓力,基于當前回購條款使用的普遍性,預計未來上萬家創業企業可能面臨回購。

          而從回購的金額來看,截至2022年末,在投金額超過人民幣8萬億元,平均到每家公司約為人民幣6億元。可以預見,未來大量的公司和創始人都將面臨數億元的回購壓力。

          回購回款效果差,約10%創始人成為失信被執行人

          簽下回購條款,就一定能降低投資風險、實現穩健退出嗎?

          上述《回購報告》顯示,根據對過往5年數據梳理,PE基金投資項目的回購退出回報率大約在1.07倍,而VC基金投資項目大約在1.20倍,如果按照PE基金投資項目平均3年觸發回購,VC基金投資項目平均5年觸發回購的條款計算,PE基金通過回購獲得的年化回報率大約在每年2.3%單利,而VC基金的年化回報率大約在每年4%單利。如果考慮從觸發回購到實際收到款項的時間再綜合估算后,VC基金通過回購獲得回報的利率將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事實上,現實中回購案件有很大概率無法和平解決,轉而訴諸法院。《回購報告》對數百個裁判案例進行了抽樣統計,數據顯示,進入司法程序的回購案件執行效果不容樂觀,平均執行回款率僅為6%;進入執行程序的回購案件,100%回款并執行完畢的案件僅占4.62%。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高達90.33%的回購案件將創始人列為被告,最終有約10%的創始人因為無法履行回購義務而成為失信被執行人。

          “企業家之所以選擇融資,是因為其中的絕大部分人并沒有足夠的自有資金。同時訴諸法院要求回購的項目,大部分也都是現金流非常緊張,無力承擔回購責任的項目,因此回購條款除了讓企業破產,讓企業家成為失信執行人外,實際效果(即回款率)相當有限。”禮豐律師事務所方面向每經記者分析稱,很多時候項目中會出現多個投資人同時主張回購責任的“擠兌回購”情形,回購金額巨大,而回購義務人財產有限的情況也會導致執行回款比例不高。此外,回購回款效果差還與投資人調查財產線索的手段有限、難以收集到有效的財產線索,以及被執行人存在財產轉移現象,事后追索財產流程較慢等因素相關。

          律師建議盡量在公司端做價值變現,而非向創始人追索

          前不久,國內頭部機構深創投密集向被投企業發起回購訴訟的消息引發了市場強烈關注。事實上,近一年來,因為一紙回購協議,越來越多的投資機構與創業公司開始反目,不惜“鬧”上法庭,深感創業維艱的創始人質疑風險投資不承擔風險,控訴投資機構明股實債。而看似強勢的投資人也直言無奈,聲稱迫于LP退出壓力,即便批量起訴所投公司也收效甚微。

          “每個人都想保護自己,好像都在自己的職位上做著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大家就這么撕扯起來了。但我們看到很多結局往往是雙方互相‘捅刀子’,幾經折騰創業公司垮了,投資人要不回來錢,最后創始人也跑了。”在此前的采訪中,有VC從業者向記者這樣描述道。

          “‘上市不成,回購來湊’這種‘殺雞取卵’的退出方式,可能真的到了需要革新的時候。”禮豐律師事務所方面向每經記者表示,“針對本身沒有道德問題的公司和創始人,我們建議投資人盡量在公司端做價值變現,而非向創始人追索,因為這既有違風險投資的本質,大部分創始人事實上也不具備償還能力;其次,針對公司端的價值變現,我們也建議采取各方共贏的方式,進一步拓寬退出方式和渠道,重視項目管理和退出機會的把握。”

          其舉例稱,私募股權投資項目依據其特性可以有多元的退出方式,除了IPO及并購退出之外,還可以搭配合適比例的債權投資,或者通過分紅實現一定程度資金回流;對于一些特定的行業,也可以考慮只投資于公司特定的產品或項目,或推動公司通過特定資產出售實現退出等。針對不同的項目,搭配不同的退出方式,進而在投資條款中進行相應的設計,也是包括律師在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從業人員專業性的體現。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113388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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