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4-19 18:27:32
航美集團股東委托律師發來的《律師函》中,除了質疑航美集團目前內部存在的股東分歧和諸多矛盾之外,還提出航美集團犯有單位行賄罪,對其收購資格提出質疑。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朱萬平 每經編輯 文多
每經記者 朱萬平 每經編輯 文多
日前,具有中概股背景的江西航美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航美)宣布擬斥資14.32億元入主*ST昌九(600228,SH)的消息一經公布,立即引發各方關注。
為此,4月14日,*ST昌九就曾收到上交所問詢函,對江西航美股東結構、是否涉及中概股拆分等問題進行問詢。
不過,還沒有等到公司回復上交所的問詢函,4月19日,公司就接到了航美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美集團)股東航美盛世、郭曼、徐青等委托律師發來的《律師函》。該律師函除了質疑航美集團目前內部存在的股東分歧和諸多矛盾之外,還提出航美集團犯有單位行賄罪,對其收購資格提出質疑。要求各方立即停止、取消江西航美收購*ST昌九控股股東昌九集團100%股權的交易。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去年底,航美集團被判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90萬元。對于上述問題,記者19日下午來到航美集團北京辦公室,但對方表示需請示領導是否接受采訪。截至發稿時,記者未獲得相關回應。
*ST昌九:對航美內部分歧不知情
4月12日,停牌近一個月的*ST昌九宣布,江西航美通過公開摘牌取得贛州工投、江西省投資集團公司、江西省工業投資公司等合計持有的公司控股股東昌九集團100%股權,從而間接獲得*ST昌九18.22%的股權,成為上市公司間接控股股東。江西航美唯一股東為航美集團。
然而,就在上述股權尚待交割之際,4月18日晚間,*ST昌九公告稱,近日,公司收到航美集團股東航美盛世、郭曼、徐青(以下簡稱委托人)通過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發來的《律師函》。
上述三位股東在《律師函》表示,在航美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江西航美在對昌九集團100%股權收購項目中,航美集團未曾履行任何相關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程序。
其同時表示,作為航美集團的股東,強烈反對該股權收購項目。若航美集團大股東執意收購昌九集團股權,將對其采取法律措施。
除了表示對該股權收購項目的強烈反對之外,上述三位股東還曝料稱收購方航美集團股東之間目前存在的諸多矛盾。
其中,包括上述三位股東與航美集團另外兩大股東文建基金和龍德基金存在股權轉讓糾紛,并已經就上述股權糾紛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該仲裁正在審理中。
此外,《律師函》稱,航美集團偽造了未曾舉行的2016年12月16日、12月22日兩次臨時股東會決議、兩次董事會決議,對此航美盛世和郭曼也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處于審理之中。
基于以上事宜,上述三位股東要求各方立即停止、取消江西航美收購昌九集團100%股權的交易。
19日下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也致電*ST昌九董秘辦,相關工作人員在了解情況后對記者表示:“此前公司對于航美集團內部股東分歧一事并不知情。”
*ST昌九方面同時表示,目前本次昌九集團股權轉讓的法律顧問對上述事項進行核實,鑒于上述糾紛等原因的影響,本次昌九集團股權轉讓事項可能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風險。
航美集團曾因單位行賄被罰90萬
除了爆料航美集團目前內部存在的股東分歧和諸多矛盾之外,《律師函》還指出2017年1月,航美集團因犯單位行賄罪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罰金,直接責任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根據裁判文書網發現,2016年11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航美集團、被告人劉某犯單位行賄罪,并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5年4月,航美集團為在承攬、續簽交通銀行的廣告業務中謀取競爭優勢,由被告人劉某多次向負責交通銀行廣告業務的企業文化部品牌管理高級經理宋峰、總經理胡宴斌行賄,共計420萬元。
法院審理后判決,航美集團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國家工作人員,情節嚴重,被告人劉某作為公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但由于航美集團和被告人劉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依法從輕處罰。
最終航美集團被判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90萬元。被告人劉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為此,《律師函》指出,航美集團犯有單位行賄罪,屬于重大違法犯罪行為,因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即上市公司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上交所也在當晚的《問詢函》中要求,相關方具體分析說明江西航美及其唯一股東航美集團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購人的有關資格要求。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則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目前關于相關法律中對于重大違法犯罪行為并沒有明確的量化標準,最終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還需要監管部門來判斷。而我個人認為航美集團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了重大違法行為了。”
實習生王璞對本文亦有貢獻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